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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增值税业务讲解,主讲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胡宇梅,交流目的,深化对增值税原理的认知,纠正误解,对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减少偏差,交流内容,增值税原理再回顾增值税对谁征收,增值额与增值税抵扣,增值税的转嫁,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值税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和负担人,增值税常见问题解析管理涉税风险,纳税人身份认定,销售环节,购进环节,收款方式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一、增值税原理再回顾,(一)几个重要的概念,1、增值额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对货物生产、流通和劳务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增值额:纳税人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实现的销售额与其购入货物或劳务支付的购进额的差额。,商品总价值=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剩余价值(m),以生产资料形态表现的不变资本价值通过扣除的形式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增值额对应的基础是V+m,税款抵扣机制:支付多少税款扣除多少,反之,没有支付税款就扣不了税。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扣除多少,上环节没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增值税制的,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树立一个重要观点:只要购进项目包含的税金得到充分抵扣,无论扣除的税款有多少,都是公平的。,2、增值税的转嫁,增值税转嫁通过两个机制完成,税款抵扣机制和价格机制。,增值税转嫁程度,取决于纳税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商品的需求弹性、生产弹性。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最终都会转嫁出去。,对小规模纳税人,转嫁不充分,存在重复征税。,3、增值税税收负担,进项税额:支付出的税款,在扣除前谁支付谁承担,以扣除的方式退还后,不再负担。,销项税额:收取的的税款,真正的承担者是购买货物的人。,最后使用或消费的人,是税款最终负担人。,注意三点:区分清楚自己的角色,是代为缴纳,还是实际负担人;税负的高低,反映的是货物或劳务流转到最终环节使用人承担的负担;,判断税负高低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或抵扣充分。,4、增值税免税,免税的受惠人是谁?,中间环节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受益者,免税货物的最终消费者:真正受益者,一种货物从生产到销售到消费,如果免税,不会给企业带来净现金流入,增值税的减免,对于货物的所有中间制造、流转环节,都不是税收优惠。,免税的意义:扶持国家需要扶持的某种行业的最终产品。,5、增值税的纳税人和负担人-增值税对谁征收?,纳税人:代为缴纳税款的人,负担人:税款的承担人,最终的负担人是消费者。,(二)启示,1、增值税的精神实质是中性和公平,生产投入物的充分抵扣保证增值税税不重征。,对货物生产、流转的各道中间环节而言,征税就是免税,免税就是征税。只有到最终消费环节,征税与免税才具实际效应。,判断税负高低的决定因素不是看实际缴纳了多少税,而取决于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或抵扣充分。,2、权利与义务,增值税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是税款抵扣权。,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足以构成税收负担,在遵从税法与逃税风险之间,做出基本的价值判断。,3、纳税人品位,纳税人的品位,来自对税法精神的领悟和对税法规定的掌握。,最优的品位是遵循税法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有效管理涉税风险,既不多缴,也不少缴。,二、增值税常见问题处理,第一类:纳税人身份认定,(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谁有选择权?,两类四种:,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例十三条、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2、谁无权选择?,三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特别提醒:,(1)依法创造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获得税款抵扣权,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自身经营,(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筹划的误区,注意三个问题:只有对于具有选择权的纳税人才能够使用;忽略了价格因素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重复征税程度始终高于一般纳税人。,3、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评估和稽查查补税款当月销售额,不是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一条),注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计入,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照对其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判断。,4、经营期如何计算?,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注意:存续期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当月开始。连续12个月期满后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能重新开始12个月的周期,而是按逐月顺延滚动计算的方法计算。,5、对达标准未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如何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天未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在40日期满后的20天内告知,并限期10日内报送申请,如仍未报送,则按销售额与税率全额征税。因此,从达标申报期后最长70天后开始这一计算办法,直到报送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结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八条),(二)辅导期管理,1、对象是谁?,第一类: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第二类: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一般纳税人,2、期限多长?,第一类:从该类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的当月开始3个月。,第二类:稽查部门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日后的次月开始6个月。,3、有什么特殊管理措施?,四项:,(1)对三种抵扣凭证先比对、后抵扣,(2)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3)预缴税金,(4)再次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7、8、9、10、15条),第二类:销售环节,(一)视同销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四类行为:代销货物;移送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和赠送。,问题:,1、为什么对上述行为征收增值税?,(1)保证税款抵扣,(2)平衡自制货物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2、增值税销售代销货物和营业税代理销售有何区别?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如何判断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方式上没有区别,都是代为销售货物,区别在于征税的环节和计税依据不一样。,代销货物的两种方式:,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两个环节缴纳增值税,一是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时,二是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环节。,一个环节缴纳营业税,从委托方取得手续费时,对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判断手续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从来源方进行判断,如果来源于委托方,不缴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如果来源购货方,则既需缴纳增值税,还需缴纳营业税。,视同买断方式:,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有两个,委托方取得收入和受托方取得的收入时缴纳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3、代购货物如何征税?(不属视同销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94财税字第026号),4、如何判断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不用于销售一般是指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还须继续加工生产的货物。,(国税发1998137号),5、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有何区别?促销奖励实物是否属于无偿赠送?,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无偿则没有上述行为。,注意三点:一是有偿与有条件赠送的区别;二是对实物奖励的行为本身并未再向顾客收取经济利益;三是商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实物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促销奖励实物应作为视同销售征税。,6、将自产货物送质检、技术等部门进行质量标准的检测,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上述行为还涉及医药制品、生物制品、食品等行业,这类行为属于货物生产的一个环节,不作为视同销售,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转出。,7、“其他个人”发生的上述四类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视同销售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不适用。,(二)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以纳税人的性质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性质的纳税人则不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细则第七条),问题:,1、如何判断建筑安装单位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细则第六条),案例:某工程总承包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这样销售的设备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损失较大。能否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工程设备采购和设计、施工等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细则第六条仅限于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该工程总承包公司只能按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判断自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涉及的只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随同其销售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026号),4、兼营非应税项目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划分?,两个判断因素:一是销售行为的关联性。在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开,这项销售行为是不完整的或不能完成,两者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在兼营行为中,两者可以不相关。,(三)销售折让和折扣销售,问题:,1、销售折让和折扣销售有何区别?增值税计算有何区别?,销售折让:指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行为在先,价格折让在后,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折扣销售: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按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在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货物或劳务销售,在商品或劳务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和折扣同时发生,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注意三点:,(1)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行为,发生在销售之后,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2)销售折让和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价格折让都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不同点:销售折让适用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方式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商业折扣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3)对于实物折扣,实物款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按无偿赠送处理,另行计算增值税。,(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问题:,1、条例第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己”的范围是什么?,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理解为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如何征税?,第一类: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以是否纳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试点为标准进行判断。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已经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按适用税率征税,如果未纳入,则按4%减半征收。四川省的试点地区指国务院确定的汶川地震灾区。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产的,均按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征收率征税。,归纳:抵扣了税款的按适用税率征税,没有抵扣的按4%减半或2%征税。,第二类: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3、纳税人销售旧货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区分?,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销售旧货仅适用于经销旧货的纳税人,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减半征收。,案例:纳税人销售的旧汽车如何征税?,情形一: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汽车为自己使用。,根据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上面以是否纳入抵扣范围的判断标准,购进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汽车时按4%减半征收,。,情形二: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征收率征收。,情形三:该纳税人为二手车经销商,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情形四:该纳税人为是其他个人,不是个体户,则免税。,(五)几种特殊应税行为如何计算销售额?,问题:,1、视同销售:按顺序确定销售额(细则十六条),成本利润率为10%,2、折让销售、折扣销售(前面已经说明,略),3、销货退回:与折让销售一样处理,4、以旧换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扣除旧货物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征税。,5、包装物押金: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逾期一年未收回的包装物再退还的,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以物易物: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7、还本销售: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第三类:购进环节,(一)购货方的方案选择,问题:,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税款不能抵扣,如何弥补损失?,计算价格折让临界点进行价格谈判,选择从谁购买。,(二)进项税额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细则第二十一条),问题:,固定资产类:,1、购进的固定资产,除了尚未纳入抵扣范围的项目外,是否不再划分固定资产的用途再作进项转出,都允许抵扣?,条例第十条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总体规定,细则二十一条进行了个案调整,只有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才不能抵扣。这项规定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的特点和纳税人利益。,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是否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本身是固定资产,应该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并转出进项税额。,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部分,按照细则二十一条的精神,以及二十七条“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中已经包含固定资产折旧,无需再次计算消耗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3、为什么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汽车的范围如何确定?自用如何判断?,将这三种货物排除在外,主要的考虑是这三种货物的用途在实际中很难划分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与生产经营直接还是间接相关。,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货车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购进货车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不是纳税人的职工自用,即便用于公务,也属于纳税人自用。强调自用,是与经销相区别。,其他类:,4、对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如何区分是否应冲减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5、食品、医药、饮料等制造、经销企业处理的过期的货物,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过期的货物一般是销售不畅引起,这类情况视作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第四类:收款方式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十九条),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全部销售款,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当天,全部或部分销售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全部销售款,预收货款,其中:生产周期超过12月的大型货物,发出货物当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全部销售款或预收款,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当天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全部或部分销售款,销售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全部销售款,视同销售,移送货物当天,移送货物销售额,问题:,1、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收讫是指:某项收款行为的完结,不论是全部销售款还是部分销售款。不是收到全部销售款。,2、索取销售款凭据包括哪些凭证?,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客户提货单等。,3、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当收讫销售款时间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时间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时间在先为原则。,4、在直接收款方式下,因购货方欠款没有收到货款或全部货款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全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5、赊销、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的区别?,赊销:买卖双方签定协议,买方先取走货物,按协议规定日期付款。,分期收款:与赊销相同,指货物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细则中规定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合同约定的每一笔收款日,不是全部货款收齐日期,对晚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收到的,仍以合同时间为准,其记税依据是该笔到期收取的款项。,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在货物发出当天全额计税。,预收货款: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最终完成,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货物除外)。,第五类: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条例二十二条),问题:,1、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不独立核算的办事处,主要任务是存放、配送货物、收取和上缴货款,不负责开具发票,其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按照视同销售的解释,各办事处收取了货款,都应在当地交纳增值税。,2、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条件是什么?,两种方法:一是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立存款帐户,只能存款转款,不能取款,同时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帐户。,(国税函2002802号),二是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如果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财税字1997097号),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需在销售地纳税,是否还需补办税务登记?,征管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上述180天,是指从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案例:某纳税人是外省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到四川某市从事工程建筑项目,在川发生了一笔销售钢材的行为,应在何处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活动管理证明,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在销售地申报纳税。此前,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销售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结束语,掌握税法 尊重税法 维护权利,降低风险 成为有品位的纳税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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