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14/10/202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培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培训,1,01,02,目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0102目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2,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管理,1,2,条例修改的背景,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的发布公告,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管理12条例修改的背景暂行办法的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与上位法不一致;,二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修改的背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与上位法不一致;20,5,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上位法,“放管服”改革文件,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上位法“放管服”改革文件,6,上位法,01,02,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新水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上位法0102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新,7,“放管服”改革文件,01,02,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放管服”改革文件0102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8,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三项行政许可”减去两个半。,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串联”改“并联”,不互为前置。,02,01,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0201,9,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细化环评审批要求,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突出环保工作重点,批复应从环境影响角度出发,),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1、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A、环境保护类的规划;,B、应开展环评的规划的规划环评结论;,C、空间管控类的规划中有环保要求的(城市总规、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等)。,03,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03,10,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细化环评审批要求,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补充了生态保护的要求,反映的是发展理念的变化;本条款是最低要求,是必要条件。),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多还旧账,不欠新账。,“以新带老”,),03,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03,11,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细化环评审批要求,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两条底线”达标排放、报告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环境质量、“以新带老”,03,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03,12,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及设施的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纳入施工合同),。同时组织实施,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企业自主验收),。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04,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04,13,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05,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大处罚力度05,14,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06,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06,15,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其他,1、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强化了公众参与;,(条例第七条),2、删除环评单位资质要求;(第六条)(环评法修订之前未真正取消),3、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变备案;,4、删除试生产的规定;(原第十八、十九条),5、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原行政审批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原二十、二十二条变十七条),07,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其他07,16,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其他,6、登记表不用验收;(第十九条),(过去批的报告表,现在改为登记表的验收不?),7、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九条)(依据环评法第27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07,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其他07,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公告,19,暂行办法,规范自主验收程序和标准,对照上位法,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暂行办法规范自主验收程序和标准对照上位法暂行办法,20,暂行办法的三个要求,暂行办法的三个要求,21,暂行办法,两个回归,主体责任的回归(验收结论由企业负责),验收本质的回归(只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措施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说明),两个兼顾,改革的前瞻性、工作的延续性。,02,01,暂行办法 两个回归0201,22,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02,01,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23,暂行办法总则,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03,暂行办法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24,暂行办法总则,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04,暂行办法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25,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05,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26,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06,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27,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07,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28,暂行办法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