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二、商事组织的形式,二、分类(以组织形式为标准),1,、合伙,概念: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依法,组成的商事组织。,2,、公司,概念: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3,、,个人独资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普通合伙的概述,(一)概念,(二)法律特征:,1,、合伙成员至少有两个;,2,、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3,、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拥有、共负盈亏;,4,、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殊合伙的类型,(一)隐名合伙,1,、概念: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的合伙类型。,2,、特点:,隐名合伙人不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或实务等有形资产出资,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风险是有限的,以其出资为限。,(二)有限合伙,1,、概念: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类型。,2,、特点:,对外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组织进行经营;,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有限合伙人具有法人资格。,三、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异同,(一)相同点,1,、均有混合责任的性质;,2,、均由负无限责任者承担经营权;,3,、均要求有限责任者以资金和实物出资,不,得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二)不同点,1,、隐名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有限合伙是一种组织关系;,2,、目的不同:隐名合伙人以投资获利为最终,目的,与出名合伙人间并不要求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但有限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是,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3,、隐名合伙中若有多名隐名合伙人,他们之间并,不需要相识也不需存在人身信任关系;而有限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是存在合伙关系的,同时,具有人身信任关系。,三、合伙的成立,(一)合伙协议,1,、形式:书面,or,口头,2,、英美法系承认“事实上的合伙”:,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合伙人享有共同的经营管理权利。,(二)合伙登记,1,、登记在有些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较多)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的合伙无法对抗第三人。,2,、在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登记,只要存在合伙协定和相应资金即可。,四、普通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一)内部关系,1,、概念: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和损益分配。,2,、具体内容:,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加事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合伙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代表,但任何业务的执行都要取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每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于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以合伙名义进行的交易,如有收益则归合伙组织共有,如有损失则由其个人承担。,(二)外部关系,1,、概念: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2,、具体内容:,每个普通合伙人在正常经营业务中的行为被默认为整个合伙组织的授权;,每个合伙人对第三方均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五、合伙的解散,(一),概念,:,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二)解散的类型:,1,、,协议解散,:当事人根据协议规定自愿解散;,2,、,法定解散,:无约定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解散:,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人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死亡、破产);,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合伙业务因某些意外情况成为非法行为的;,3,、,强制解散: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强制命令合伙组织解散的:,某合伙人永久性的精神失常或无法履行合伙协议的内容;,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组织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经营;,某一合伙人渎职等。,六、合伙的清算,1,、发生时间:合伙解散后会导致和合伙的清算;,2,、清算顺序:税款 员工薪酬 对外债务,剩余的为合伙财产。,3,、合伙组织解散后,合伙组织的主体资格要一直延续到清算结束后方可终止。,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共同签署一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该店起名为“兰依”,200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2006,年,6,月为止,因经营不善,该店负债累累,欠服装批发公司,40,万元货款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自行提走,10,万元出资,径行退出。之后,该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服装店欲购进一批新式秋装,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0,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即若这批服装赚钱,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新的秋装买入后因款式过时销路不畅,造成,5,万元亏损。,2007,年,1,月,服装批发公司因向“兰依”服装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2007,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亏损,甲也应承担,;,【,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3.,对服装批发公司和丁的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分析,】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兰依”的经营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2.,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兰依”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兰依”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服装批发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第二节 公司法,一、概述,二、分类,三、股份有限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 公司法,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一)共同点:,(,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