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The Law of property,物权及其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权利财产与信托财产的法律适用,国有化及补偿问题,第七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The Law,第一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涉外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类型,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第一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概念,1,、物权,(right in rem ),回顾民法,2,、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或,“,财产权,”,。即在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引起物权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情况。,二、类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物权种类制度上的差别 :,(,1,)按照物权关系的客体不同,(,2,)在物权内容上的不同,一、概念,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不同主体的物权取得能力不同,(二)物权的客体:,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如池鱼林兽、临时建筑、未收割采摘的收获物与果实等,我国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不动产。,(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如他物权和从属占有的规定,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对原始取得和变动规则规定不同,卡梅尔诉西韦尔案,Cammell vs. Sewell,(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普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卡梅尔诉西韦尔案,一个英国商人在俄国的代理人,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运送该货物的船长为一普鲁士人。该船去英国途中在挪威海域失事,所运货物被打救到挪威的海岸上。根据挪威的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所运货物,并把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但并非绝对必须作这样的处理。于是,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把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个善意买主克劳斯。后来,克劳斯又把货物出售给被告西韦尔,西韦尔把该货物运送到英国。按照英国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上述货物的。原告卡梅尔代表那个英国商人,即货物原所有人,对西韦尔运到英国的货物主张权利,并提起要求补偿财物被非法占有所受损失的诉讼。英国法院判决,按照挪威的法律,交易中的财物已在挪威通过出卖转移给买主,英国法院在这方面将承认挪威法,该财产因后来被带到英国而被剥夺。,卡梅尔诉西韦尔案,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与发展,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适用范围,适用的例外,中国法的规定,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与发展,一、,产生与发展,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一、产生与发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相对来说,,不动产易,动产难;有体物易,无体物难,。,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原则上应依,法院地法,。,但对于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情况较为复杂,各国少有明确立法规定。总结各国实践,概括如下:,见下页图表,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类 别,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不 动 产,不动产的自然所在地,有体动产,一般有体动产,动产的自然所在地,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最后所在地或其目的地,交通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无,体,动,产,专利、商标、版权等专有财产,权利创设地,流通证券和债券,票据所在地,公 司 股 票,公司注册地;,若是凭登记转让的股票,,则是登记簿所在地国,商 誉,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在地国,类 别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不 动 产不动产的自,无体动产,intangible movables,所在地的确定,:,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是,:,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无体动产intangible movables所在地的确定:,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P,127,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一)运送中的物,1.,适用发送地法,2.,适用目的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4.,例外,(,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五)遗产继承,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五、中国有关规定,1,、关于不动产,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民事通则,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五、中国有关规定,3,、,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0,条,规定适用,船旗国法律,;,如果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4,、关于航空器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法律适用,5,、我国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法,律,规,定,5、我国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节,物权,法律适用中的,其他问题,一、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权利财产,:,英美法上的概念,又称为无体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也称为只能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Chase in action,)。,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TP204,菲尔兹案,美国,第三节 物权法律适用中的其他问题一、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二、信托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什么是信托,(Trust),? 与委托代理不同,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实施的,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1,条的规定,信托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致。,二、信托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什么是国有化,? Nationalization,没收、征收、征用,(一)国有化法令的效力,1,、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即域外效力,(,1,),国有化后,财产经贸易转移到国外,原所有人主张权利:,一般承认其效力。,巴库油田原业主诉美孚石油公司案,(,2,),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国外的财产:,一般不承认。,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2,、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即域内效力,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倾向承认国有化法令的效力,但要求补偿:,A,不予补偿,B,“,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赫尔准则,C,“,适当、合理,”,的补偿,关于国有化补偿的法律适用,目前各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实际上适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法律或适用国际法规则。,2、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即域内效力,(二)我国的立场与实践,TP210,我国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国有和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和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二)我国的立场与实践 TP210,案例:,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案例:,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分别与本案原告甲、乙、丙、丁,4,家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吨,橡胶,1500,吨。,1985,年,7,月,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籍货轮,“,热带皇后,”,号,承运上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热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 印度某贸易,由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1985,年,8,月,接受,4,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4,原告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4,原告以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4,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请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域,?,2.,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是什么,?,3.,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由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