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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八章 特殊程序,第一节,特殊程序总论,第二节 民诉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第三节 督促程序,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一、特殊程序的概念和构成,(一)概念,是指为了解决,特殊案件,并根据其特殊性而设置的程序。,(二)构成,1.非讼程序,2.特殊争讼程序,二、民诉特殊程序的共同规则,1.优先适用特殊程序的特殊规定,2.一审终审,3.以独任审理为原则(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4.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告知另行起诉,5.审限较短(立案后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6.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一、选民资格案件,(一)适用范围和条件,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对象: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对象: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2.适用条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第二节 民诉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二)具体程序,1.以,对申诉决定不服,为前提,2.原告:公民本人或其他公民;被告:选举委员会,3.选举日,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5.审限: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6.不得上诉、再审,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一)比较,下落不明2年,4,年;,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公告3个月,1,年;,1,年,3,个月;,推定为失踪人,推定公民死亡,确定财产代管人,清偿债务,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二)申请和审理,1、,利害关系人,申请,2、书面形式,3、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4、法院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或采取保全措施,(三)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撤销原判,2、财产代管人将财产返还,(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不得自行恢复:,2、收养关系: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3、财产:,返还原物、适当补偿,三、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概述,民事行为能力,无,10,完全不能辨认,限制.,1018,不能完全辨认,完全.,18,16 18,(二)程序,1、具备法定事由:,精神因素导致的成年人,2、,利害关系人申请,3、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4、审理:确定或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申请人不得同时为代理人,5、判决;指定监护人,(一)概念,(二)程序,1、申请和受理,(1)有形财产:不动产动产,(2)书面申请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2、公告期1年,四、认定财产无主,3、判决,公告期,权利人出现驳回,通知认领,争议出现的终结此程序,另行诉、裁,公告期后,权利人不明、没有出现,归国家或,集体,4、原主体或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撤销原判,作出新判,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如,配偶坚持只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王春立等选举权争议案不属法院主管,1998年,北京西城区人大代表换届。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其选民名单中确定了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来员工的劳动合同届满,并离开。12月15日,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选民证。王春立等状告侵犯选举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西城区法院:不予受理。,北京市一中院:,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王名发,37岁,冶山镇农民。1997年与严明霞结婚。王名发失踪4年严提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王母撮合严2003改嫁。现王赚钱回家。母亲说,当时和严一起继承财产;但心疼其4年活寡,把所有财物都送给了严。,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王名发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可以要求严明霞返还继承的财产。,男子被宣告死亡 归家后人财两空,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发现内装金银珠宝的坛子,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名字。村委会向海口市中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法院认为该案重大疑难,大量调查后仍无线索。独任审判员吴某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作出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第三节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概述,(一)督促程序的含义,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债务的程序。,支付令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二)督促程序的性质,二、督促程序的开始,(一)债权人申请,1.适用范围: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适用条件,3.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4.交纳申请费,(二)法院受理,三、督促程序的续行,(一)审理,(二)发出支付令,(三)支付令异议,四、督促程序的终结,2007年司考卷三第34题,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民诉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第191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192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193条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4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劳动合同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二、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1.申请,(1)适用范围: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2)法定事由,(3)申请人适格,(4)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5)交纳申请费,2.法院受理,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二)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发出公告,民诉法196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票据:60日 提单等:30日,法律效力:意见236条:“,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三、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四、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本票银行不定额本票,A/C payee only,account(current),只可存入收款人帐户,Not negotiable,(不可流通的,不可转让的),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记名股票,以前,现在:无纸化,劳动者讨薪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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