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第,*,页,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彭 伯 平,教授 注册平安工程师 一级平安评价师,stanpen1417sina,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那么 六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六条,第四章 罚那么 五条,第五章 附那么 三条,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四个,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个单位二个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类,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定期排查、登记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承包、承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应定期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事故隐患的组织整改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应进行评估,提出恢复生产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平安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 罚 那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那么,第三十条,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小 结,第一章 总那么 六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六条,第四章 罚那么 五条,第五章 附那么 三条,讨 论,如何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