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第11页 / 共19页
第12页 / 共19页
第13页 / 共19页
第14页 / 共19页
第15页 / 共19页
第16页 / 共19页
第17页 / 共19页
第18页 / 共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颁布日期:,2009-08-27,;,执行日期:,2009-08-27,;,发布时效:有效;,效力级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1.,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管理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了解、建议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6.,批评、检举、控告权: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情况处置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获得赔偿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9.,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1.,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2,号)发布实施,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共六章七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三章铁路营运安全;,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3.,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6.,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7.,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一,),第一章总则,(,一,),第一章总则,8.,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9.,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二,),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1.,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二,),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2.,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3.,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三,),第七章附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一,),第一章总则,(,二,),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三,),第七章附则,小结与作业,小结,1.,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如何规定的?,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哪些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作业,谢谢,
点击显示更多内容>>

最新DOC

最新PPT

最新RAR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3392350380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0900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