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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义务教育法解读,黄崴,中山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义务教育法解读黄崴,1,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施行。全法分,8,章,63,条,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章,对义务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范。新法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许多新的提法和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一、义务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国家都是通过立法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一、义务教育立法的出发点 受教育,3,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的根本意图是为了受教育者和国家的利益。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建设”显得宽泛而不明确。,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4,二、义务教育实施的原则,1,、强制性,义务教育关系到个人、家庭、民族、国家和人类的发展问题,所以,必须通过强制的方式来实施。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是选择的、自愿的。,2006,年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0,年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二、义务教育实施的原则 1、强制性,5,2,、义务性,义务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对学生和社会的义务,也是社会对学生发展的义务。这些义务均来自于教育的公共性,.,2、义务性,6,(,1,)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所以,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1986,年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定:“,7,(,2,)义务教育是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2)义务教育是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8,(,3,)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9,(,4,)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4)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10,3,、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决定于义务教育的纯公共性。,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费,以便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提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江苏今秋免收学费,.doc,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11,4,、公益性,既然是强制的、义务的、免费的,必然是公益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过程,是对个人、家庭、社会、民族、国家、人类的有意义的事情。所以,教育被看作是公益性事业。教育的公益性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但其公益性是无法否认的。义务教育是完全公益性的。目前,市场经济浪潮对我国教育事业有巨大的冲击,但教育市场化或产业化是错误的。,4、公益性,12,5,、素质性(基础性),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一大亮点就是把素质教育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过去,我们对素质教育有许多争论,现在在已经纳入到了法律中,而且整部法律都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所以,素质教育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题,而是依法如何做好的问题。,5、素质性(基础性),13,义务教育法,第,1,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在第,3,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3,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第,34,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等等,义务教育法第1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14,6,、公平性,义务教育是全民性的,是所有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作为国家或政府就就是要保障这种起点和过程的平等。义务教育是国家和政府提供给所有人的一种平等和均衡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公平性体现在起点的公平、过程公平。,6、公平性,15,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16,三、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其中包括行政体制、督导体制和运做体制。,1,、行政体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 教育权责。,三、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17,2,、督导体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实施中发生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18,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对校长实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制。,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对校长实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19,四、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权益。,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对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了具体规定。,1,、明确义务教育实施的对象以及年龄。,第,11,条规定:“凡是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四、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20,2,、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防止辍学,特别要注意为非户籍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条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就近免试入学。非户籍学生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帮助儿童少年入学。,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法的遵守是全社会的事情,所以,第,14,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这是我国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2、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防止辍学,特别要,21,五、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做了全面的规定: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中央政府和省级别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政府设置少年学校;为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等等。,五、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 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22,这里提别需要提到的是,新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保障学校安全,建立应急处理制度,不得乱收费,等。这些规定很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重点校、重点班,需要我们在思想观念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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