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过程的概念,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从犯罪的预备开始,经着手实行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它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威胁到或已经侵犯了刑法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二是它具有前后的连续性,即由前一阶段转入后一阶段。故意犯罪阶段通常只有两个阶段: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第十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二、,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由于 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犯罪行为停顿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其中,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终结,并且具备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还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而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因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册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结果没有发生,则不作为犯罪论处。,故意犯罪的形态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二、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概念,2,第二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前的准备活动,它是为了便于犯罪的完成,因此,它包含着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预备的特征(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其行为的目的在于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所谓顺利地实行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便于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利于完成犯罪。为了犯罪而预备,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第二节 犯罪预备,3,(,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1、准备犯罪工具。2、制造犯罪条件。,常见的情形有:,(1)准备犯罪手段,例如练习扒窃技术。(2)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例如窥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3)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事先将被害人家的狗毒死。(4)勾引他人参加犯罪。,上述客观方面的表现,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若是出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的,则构成犯罪中止。,(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4,三、犯罪预备的认定,(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在主观上有相同之处,即都有犯罪意图;但二者在客观方面不同,即犯意表示不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对社会不足以造成实际威胁。因此,对犯罪表示不作为犯罪处理。,三、犯罪预备的认定,5,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6,四、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四、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7,第三节,犯罪末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什么是“着手”?客观说,认为已开始实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和行为。主观说,行为已经可以判断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行为。主、客观统一说,认为行为人开始故意实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后者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第三节 犯罪末遂,8,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手。所谓非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着手进行犯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属于非实行行为。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来说,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是否着手进行教唆或帮助行为。,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都把着手限定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这显然是片面的,非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9,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因此,我们应该重点研究实行行为的着手。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施犯罪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但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可概括出一些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主要是以下三点: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接触或直接指向犯罪对象,。例如,杀人犯已经举刀对准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了,已经指向了客体,并危及到直接客体的安全。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明显地反映出罪犯的犯罪意图并,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例如,举枪瞄准被害者,这个行为只要再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它是可以成为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因此,我们,10,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此,要在理解分则条文的基础上,把握每个实行行为的着手。尤其是刑法分则规定以某种犯罪方法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犯罪,实施了法定的方法行为,就是实行犯罪之着手。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发出威胁,就意味着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11,(二)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根据这种观点,结合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未遂。当然,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杀人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这时,仍应以杀人未遂论处。,(二)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12,2、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未得逞。3、刑法分则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危险,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因此,对于这样的犯罪,在认定其是否得逞时,应注意查明其犯罪行为是否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2、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13,(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14,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15,二、犯罪未遂的种类,划分犯罪未遂的种类,可以使我们从分类中进一步认识犯罪未遂的性质,了解犯罪未遂状态的多样性。对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