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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二、,特别规定,的主要调整,三、,特别规定,的内容解析,四、,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一部分,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影响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变化:,一方面,劳动者就业岗位的安置、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需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状态,依法自主交涉解决。,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的导向下,企业在产权制度、所有制类型、治理结构、管理理念和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在兼并、重组乃至破产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并由此带来大量且复杂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影响着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影响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干着最苦的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二、,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可概括为“一个体现和三个有利于”,(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二),有利于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四)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二部分,特别规定的内容调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一,、特别规定的突出特点:,(一)连续,性,(二)适时性,(三)可发展性,(四)可操作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一、特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二,、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调整,(一),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1988,年,劳动行政部门,1998,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2012,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二、特别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解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的理解,一是必要性,二是特殊性,三是目的性,(二)关于规定名称中“特别”的理解,(三)关于立法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大,是“全口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这两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四条第二款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本条是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部门职责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四条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一)关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二)关于本条的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条是女职工在孕期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条是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一是产假的天数是指自然日,二是产假与各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计划生育奖励假互不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必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女职工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产假?,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条是关于产假期间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什么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回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什么是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生育保险费用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性骚扰对女性造成的心理伤害影响持久,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已经成为当今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2005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十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关于女职工救济途径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涉及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 第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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