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海商法,授课安排:,共十讲,分十五周,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思考:海商法是什么?,海上的贸易法?,海上的商法?,第一讲 海商法概述,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调整对象,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海上运输关系:,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承拖方被拖方,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救助方被救助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海牙规那么第1 条第1 款是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海运承运人作的定义,“承运人包括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汉堡规那么将承运人定义为单纯指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所有人,即“合同承运人。而在承运人之外,又另外设立了一个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局部运输的人。,我国?海商法?根本采用了汉堡规那么对承运人的定义,该法第42 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见,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承运人的根本特征。,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42 条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局部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人是实际承运人。根据该规定,实际承运人的成立得有两个要件:实际进行货物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二海商法的特征,1.,国际性,2.,公法性,3.,技术性,4.,责任限制性,5.,特殊风险性,二、海商法的历史开展,和我国的海商法,一海商法的历史开展,1.古代海商法,2.中世纪海商法,3.近代海商法,4.现代海商法,5.中国海商法的历史开展,海商法,一、我国海商法的起草过程,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第一稿,1985年?海商法送审稿?,?1989年8月征求意见稿?,?1991年3月31日修改稿?,?1991年8月8日草案?,1992年11月7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二、我国?海商法?的体例,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船 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 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 长,目录,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 时 效,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 附 那么,二、我国?海商法?的体例,海商法,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了更好地配合?海商法?的实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于2000年7月1日实行。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制度。,海商法,海商法和民法的比较,民法,1、民事主体法:自然人和法人,2、物权法,3、债法,1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责任法,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3合同之债合同法,15个有名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 承揽、建设工程 运输、保管、委托、行纪、居间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效劳,4、时效制度,5、与外国法律冲突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体法之外,还有程序法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海商法,1、主体法:船舶和船员但不限于此,2、船舶物权和优先权,3、债法:,1船舶碰撞侵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侵权产生之损失的计算方法,2海难救助无因管理,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合同,4、时效,5、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也有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实质上就是,海民法,海商法和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那么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和合同法,综上所述,由于?合同法?与?海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凡?海商法?已有规定的,均应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不管该种规定与?合同法?有多大差异;但凡?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均应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管该种规定是其总那么的内容还是分那么的内容,斯为二者法律适用关系的根本准那么。而要准确、全面确认哪些内容是?海商法?已有规定的,哪些内容是?海商法?没有规定而?合同法?有规定的,那么应逐条、逐款仔细核对、比较二部法律的具体规定,综合分析,准确判断、确认。,三、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一海商法性质:,民法的一个特别法,二海商法的作用,1.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开展,2.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货物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例外:,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