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1,1,.1 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11.1.1 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公正地披露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1,1,.1.2 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个人按意愿选择交易方式,希望参加商业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能够按双方意愿确定交易条件即合同的各项条款。,2.电子交易与常规交易应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等文件应当与手签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地位。这一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至关重要,一桩成功的电子交易需要参与交易的个人、公司或政府之间有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知道彼此希望得到的利益,也清楚各自必须承担的合同义务。,3.技术和媒介中性,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允许使用各种现有技术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类的问题,还要能容纳日新月异迅速开展的新技术。,电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各类信息载体,如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电视、播送、互联网等,允许各种媒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各种媒介资源得到充分利用。,4.保护消费者利益,电子商务的开展最终要靠消费者的认同和参与,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保障,消费者必然选择其他更适宜的方式进行消费。,5.国际协调性,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基础,具有跨国性特征,制定相关法规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作为开展最快的开展中国家,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在注意与国际公约及其它国家有关法规衔接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1,1,.1.3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2.,数据电文的法律,3.,电子签名,的法律,4.,电子认证,的法律,11.1.4 各国的电子交易法案,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已制定出“电子商务交易法和“数字签名法等。,2003年2月,我国内地第一部电子商务法案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1,1,.1.5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运作的,复杂的国际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经济、管理和技术领域,而且涉及法律、公共政策、社会行为等方面,需要全面加强国际合作。,1.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各国之间进行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公共政策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才能更有效、更权威、作用面更广。,2.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努力,联合国、,WTO,、,OECD,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在这方面不断作出努力并取得进展。,1,1,.2 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1,1,.2.1 电子合同,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订立合同的双方往往是互不相识、互不见面的。,(2)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字所代替。,(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电子合同的形式,(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3.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的发件地和收件地应分别为发端人和收件人的营业地。若任何一方拥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与交易最密切地或主营业地为收、发件地。,(2)“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其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该信息系统可以是收件人的,也可以是某个中间人的信息系统。,4.数据电文的法律有效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认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正确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我国的证据法规明确规定,在提交原件确实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可见我国法律在采纳电子数据证据方面没有根本性障碍。,11.2.2 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的定义,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电子化平安保障措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下述情况即满足了该项要求:,(1)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说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2)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2.电子签字的有效性,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可与对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是紧密相关的,多数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如公布电子签名法)或扩大对签字的原有法律解释来保证电子签名的效力,双方也可以采用用户协议来明确电子签名的约束力。,1,1,.2.,3,电子签名法,1.,各国电子签名立法的类型,一是只对电子签名进行专门立法,如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既有电子签名法,又有电子商务法,如美国、欧盟、英国、韩国等;三是只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内容加以约定,如新加坡、印度、我国香港等地区,2.我国的电子签名法,(1)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根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旨在扫除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继续扩大和开展,增强网上作业的平安性、有效性。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意义,第一、电子签名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信息化立法的一个突破,符合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开展要求。第二、电子签名法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开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问题,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标准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电子签名法的施行将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第四、电子签名法可以提升公信力,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开展,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生产力开展。,(3)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共性和个性,与国外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第一、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法律十分吻合;第二、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协调性,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统一电子签名规则根本一致;第三、同样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一是表达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表达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虽然电子签名法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4)我国电子签名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是电子签名认定条件不够严格,认证机构成立条件过于笼统。,二是用户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对电子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权益保护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或涉及很少。,11.2.4 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1.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委托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四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平安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来完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归还余额。,(3)归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3.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如果由于认证机构的失误或认证系统失灵而造成买方或卖方的损失,认证机构对当事人有赔偿责任。,1,1,.3 网上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开展,要求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网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域名的保护问题,制止盗版行为。同时,要给予消费者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充分保护。,1,1,.3.1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1.,版权领域,(1)计算机软件,(2)数据库,(3)多媒体,2.专利领域:如“新颖性如何表达?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等,3.商标领域:“动态显示过程?,4.域名,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1,1,.3.2 域名注册和域名保护,1.,域名的注册管理,(1)建立在竞争基础上允许所有注册机构自由进入的市场机制。,(2)关于域名注册与域名争议的解决。,(,3,)域名的有效性管理。,(,4,)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5,)域名争议行政调处机制。,2.域名的法律保护,在将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或是作为商标加以保护时,知识产权与域名的冲突有时在所难免。美国政府提出一种“域名服从于商标的根本法律定位,并将域名与商标的争议分为域名纠纷与网络盗用。,3.我国的域名注册和保护,中国的顶级域名即一级域名是CN,顶级域名下,采用层次机构设置各级域名。截至2006年6月底,CN注册量到达119万个,成为亚洲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2001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通中文域名标准标准试验系统,按照中文的地址书写习惯排列一级、二级、三级域名,如:中国.教育.北京大学。三级域名以下的子域名由其自己定义。,11.3.3 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1.直接侵权,(1)网主在提供实在的材料时的直接侵权责任,(2)网主提供虚拟的材料时的直接侵权责任,(3)网络效劳提供者(ISP)的直接侵权责任,(4)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2.间接侵权,所谓间接侵权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二是指某人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网上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指因特网效劳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3.欧盟的有关规定,4.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中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网上的虚假广告,;第二类是网上商业诽谤,;第三类是网上倾销,;第四类是通过网络窃取、破坏他人的商业秘密,。,1,1,.3.4 隐私权保护,1.隐私权保护,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保护涉及三个问题:(1)个人数据过度收集;(2)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3)个人数据交易。,2.网上隐私权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分可以有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3.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各地对隐私权保护呈现出专门化和国际统一化的趋势。我国应参照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