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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票的概念,第三章 本票,?票据法?第37条规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属“自付证券,根本当事人仅有两方,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我国的票据法不成认远期本票,我国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二本票的特征,二、本票的种类,1,、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2、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定期、出票日后定期付款、见票日后定期付款,3,、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那么,一概念,一、本票的出票,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说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说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二款式,本票,汇票,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票据管理实施方法?,第四十一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付款地,出票地,本票,汇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对收款人,的效力,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效力,?票据法?第八十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见票的含义,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三、见票,见票的意义,本票的见票主要在于确定到期日,即付款期限自出票人与本票上见票签名之日或载明见票的该日起算。如果出票人拒绝签名或拒绝批注见票日期的或拒绝记载有日期的见票提示的,持票人应于见票提示期内,做成拒绝见票证书;凭该证书,无须再进行付款提示和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第四章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与特征,一支票的概念,第一节 支票概述,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特征,1,、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2,、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3,、见票即付,4,、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支票的种类,记名式支票,无记名式支票,一般支票,变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支票的种类,指示式支票,保付支票,由于支票没有承兑制度,因此支票能否获得付款,持票人无法预知,为弥补这种缺陷,美国首创了保付制度,即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或照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后,付款人与汇票承兑人一样,负绝对的付款责任。但是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仅规定支票保证制度原理和汇票保证相同而没有采纳保付制度。日本那么既有保证制度又有保付制度。,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出,但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予以保付。付款人为保付时,应在支票上日本进一步规定为支票正面记载保付文句并签名。日本还规定必须记载保付日期,保付的效力,1付款人为保付后,对票据负绝对付款责任。持票人即使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没有提示支票的仍可以请求付款。2出票人和背书人因背书而解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不能再对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即使破产或撤销付款委托,也不影响保付的效力。3保付支票假设被遗失,不得通知止付,仅可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请除权判决。4付款人不得为存款额外或信用契约所约定数目以外的保付,违者科以罚金,但罚金不得超过支票金额。5另外日本规定了保付支票的时效,即对为付款保证的付款人的支票请求权,于提示期限最后一日经过一年的,因时效而消灭。,划线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一旦遗失或被盗,非法持有人可提示付款,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为解决此问题,设定了划线支票。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再支票正面划平行线,假设平行线内不载明指定银行名称或仅记载“银行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成为普通划线支票,假设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那么为特别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但特别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又能很容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有利于保护出票人和付款人利益。,划线支票的效力,1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该收款人:法国规定为银行、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付款人的客户;德国、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2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被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3银行仅得从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不得为其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4如支票上载有数个特别划线,那么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且该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付款人才可以付款。,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那么,一、出票,一概念,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二出票的款式,绝对记载的事项,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说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相对记载的事项,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空白支票的法律问题,空白支票是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不记载齐全,留待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的支票。,支票是严格的要式证券,应具备法定的款式,欠缺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无效;支票又是文义证券,欠缺应记载事项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无从确定,票据关系也无从发生。因此,最初各国多不成认空白支票,但是当今的商业实践促成了法律的成认。因为发行支票时,往往会出现一定原因使出票人尚不能确定绝对记载事项应如何记载,而又必须先交付支票的情形,这样就可以授权他人依合议填补支票,以减少交易的困难。,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1空白支票上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签章要求行为人亲自进行,假设行为人授权第三人做成票据,那么构成票据行为的代理。,2空白支票应记载事项必须有一局部空缺。常见的是票据金额、出票日和持票人等。,3票据行为人必须有对第三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第三人享有的这种补填支票上欠缺的记载事项的权利成为补记权。,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空白支票持有人在未行使补记权前,空白支票为未完成票据,有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持票人自然不得以此助长票据权利,其提示空白支票请求付款并作成拒绝证书的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债务人对空白支票拒绝付款的,也不负迟延给付的责任,但持有人取得空白支票后,有权依票据法有关规定将空白支票及其补记权以背书或交付转让给他人。,国外许多国家不但成认空白支票,也成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只不过空白支票最为常见,在实务中使用最多。实际上,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的原理与空白支票一样。,三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当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对付款人来说,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对收款人来说,取得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第九十条第二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二、支票的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三、支票的付款,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比较,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三种,此为通常的说法。在德国和日本的票据法中,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那么独立出去另由其支票法调整。支票、汇票与本票之性质上具有许多共通之处,都是由出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支票、汇票与本票同属于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金钱证券等,然而,其各自所负载的经济功能互有区别,因而在具体制度上存在着相应的一系列差异。,根据各国票据法,主要是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法规定,将支票、汇票与本票作比较如下:,1证券性质。支票为委托证券及支付证券;汇票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及预约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及预约证券。,2根本当事人。支票与汇票相同,有三方根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那么只有二方根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3付款人资格。支票付款人资格受法律限制,须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受限制,本票的付款人即由出票人充任。,4资金关系有无。发行支票须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为前提,发行汇票那么不必有资金关系,发行本票不存在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支票及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汇票主债务人为承兑人。,6,出票人责任。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保付款责任,汇票出票人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的责任。,7,背书人责任。支票及本票之背书人只须负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背书人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8,到期日。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与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见票后定期付款。,9,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均不得记载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可记载预备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10承兑和参加制度。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及参加付款制度,汇票有承兑、参加承兑及参加付款制度,本票有参加付款制度而无承兑和参加承兑制度。11票据金额的提存。支票的付款人不得提存票面金额,汇票与本票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存票面金额。,12追索权。支票的持票人未于法定期间为付款提示或未于法定期间作成拒绝证书的,那么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汇票的持票人未于法定期限内为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那么对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及背书人,丧失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假设欠缺必要的保全手续,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付款之责。,参加承兑是指汇票一部或全部不获承兑或无法进行承兑时,为了保护特定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票据信用,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可由特定人代替原付款人进行承兑,由于该特定人原非票据当事人,后来才进入票据关系的,所以称为参加承兑。,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载明参加承兑,并由参加人签名;此外,还应记载被参加人之姓名,无此记载时视为为出票人参加承兑。,参加承兑应在不禁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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