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解读韩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一、韩国城市规划的沿革,殖民统治时期,(1945,年以前,),韩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规划行为开始于由日本军国主义所推行的作为建设帝国主义殖民地掠夺基地为目的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在日本统治下,韩国所实施的城市规划是随着,朝鲜市街地计划令,(1934),的制定开始具备综合性之面貌,通过这一计划令的制定,城市规划内容中开始包含地域地区制、土地区划整理等内容。,当时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集中于新市区开发、公共建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由此形成的城市形态有老城区的整备和扩建而成的形式、新城区形式、新老城区相互分离的形式等。,解放之后混乱时期,(1945-1959),解放后由于缺乏执行城市规划的能力,经济、社会处于混乱状态,城市中开始出现人口的集中和乱开发,城市规划陷入瘫痪状态。在此时期,城市开发仍然根据,朝鲜市街地计划令,促进,直到,1962,年才从,朝鲜市街地计划令,中分离制定,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和,建筑法,。,经济发展时期,(19601997),从,1960,年起采取了工业化和出口增长为最优先目标的经济开发政策。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成长所需要的设施建设和扩充非农用土地而进行的用途变更等问题,城市规划未能系统地、有计划地发挥其任务和作用。,1971,年韩国政府全面修改,城市规划法,,为控制大城市的过度扩散而引进开发限制区域制度,为控制城市中心的过度集中而引进特定设施限制区域制度,为应对未来需要而引进城市开发预定区域制度。此后针对城市化的加速城市中心区老化非法不良建筑增加,政府于,1976,年,12,月从,城市规划法,中分离并制定,城市再开发法,。同时,因为土地区划整理方式暴露出开发利益的私有化和开发期间的长期化等问题,政府于,1980,年制定,宅地开发促进法,,引进采取全面收买方式的公营开发方式制度。,1981,年政府修改,城市规划法,,促使在市级区域制定,20,年为规划期的城市基本规划以及对已决定的城市规划设施制定按年度执行规划成为义务化,并引进通过居民听征会居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过程的制度。,1982,年为控制向汉城大城市圈的人口集中,政府制定,首都圈整备规划法,,此法把首都圈划分为五大圈域,规定在自然保护圈域和开发保留圈域原则上禁止住宅用地的开发等土地开发行为。,1991,年韩国政府引进详细规划制度和广域城市规划制度。,新规划体系时期,(1998,年以后,),进入,199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和,“,管制缓和,”,之风渗透到了土地利用规划部门。随着,20,世纪,90,年代准农林地管制的缓和带来的乱开发问题的严重,政府于,2002,年,2,月之前的国土利用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结合制定了,“,国计法,”,,强调了,“,先规划、后开发,”,原则并非只是口号而应是政策性实施的基础。,政府统一,国土建设规划法,和,国土利用和规划的法律,以及,城市规划法,制定,国土基本法,和,关于国土利用及规划法律,,将准城市地域和准农林地域结合为管理地域,并根据土地利用的特性重新细分为规划管理地域、生产管理地域、保护管理地域,从而将非城市地域在内的国土土地利用规划包括了在城市规划制度的框架中。,另一方面,地区层次上的规划未被包括在城市规划法,而是在,1980,年修订的建筑法中以,城市设计,的名称引入,使城市土地利用管制及管理更为立体化和详细化。,1991,年修改的城市规划法中以,“,详细规划,”,的名称引入了地区单位规划,之后于,2000,年,7,月修改的城市规划法中将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结合为地区单位规划,而此时的用途地域细分共为,16,种,即:居住用途,6,种、商业用途,4,种、工业用途,3,种、绿地,3,种。,二、韩国国土利用及规划法律的主要内容,土地适宜性评价制度,土地适宜性评价是综合考虑土地具有的物理性和地块特性、社会经济特性等。评价土地适宜性的制度,即是发生土地开发或保存的两难境界时合理的调整手段,而且也是合理解决大城市周边乱开发和休耕农地等问题的基本手段。,“,国计法,”,中把土地适宜性评价规定为制定城市管理计划时提供基础资料而实施的基础调查之一。对于管理地域通过土地适宜性评价分为保护和开发地,划分生产管理地域、保护管理地域、规划管理地域,由城市管理规划规定。,扩大地区单位规划,2002,年修订城市计划法时,将城市设计和详细计划结合作为地区单位规划,直到,2002,年制订,“,国计法,”,时将已存在的地域单位计划作为城市地域中制定的第一种地区单位规划,此外重新设置了第二种地区单位规划,并在非城市地域树立。,第二种地区单位规划是为了有规划开发和管理开发压力较大的计划管理地域和开发振兴地区,防止开发中可能出现的基础设施不足及毁损环境等问题而引入的,因此包括基础设施、土地规划整理、建筑物的建废率、容积率、高度及交通相关的计划。,基础设施连动制的引入,基础设施连动制是指在基础设施容量范围内,批准开发的制度。主要分为适用于已存在城区的开发密度管理区域制和适用于新旧开发地域的基础设施负担区域制。,开发密度管理区域制是控制在已存在基础设施开发容量许可范围,从而管制再开发、再建筑等开发行为的制度;基础设施负担区域制是在所属区域内进行开发者需直接设施基础设施或者交纳设置基础设施所需的费用的制度。,韩国的新规划体系,三、韩国城市规划种类和制订程序,“,国计法,”,中将城市规划分为广域城市规划、城市基本规划、城市管理规划、地区单位规划等。,广域城市规划,为了使两个以上的市、郡的空间结构及功能相互联系、保全环境、广域设施系统化,必要的时候建桥部长官可指定广域规划圈。,建桥部长官要指定或变更广域规划圈时,需听取相关市、郡知事或郡守的意见,并需要通过中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国计法,”,第,10,条)。,城市基本规划,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郡首应对管辖区域制订城市基本规划,但考虑到市或者郡的位置、人口规模、人口减少率等问题,总统令指定的市或者郡可以不制订城市基本规划,(,第,18,条,),。,城市基本规划应指出市、郡行政区域基本的空间结构和长期发展方向,并使之成为城市管理规划的指针。制订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交通、环境相关的规划,要符合城市基本规划,每,5,年应对其适宜性进行全面的讨论。,城市管理规划,城市管理规划是对市郡行政区域赋予土地用途及设置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对国民有直接的影响并具有约束力的执行计划,每,5,年重新完善一次。,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郡首对管辖地域的城市管理规划立案,并听取居民及地方议会意见,市、道知事直接或者依据市长、郡首的申请决定。,以下情况建设交通部部长决定城市管理规划,(,第,29,条,),:由建交部部长立案的城市管理规划;总统令所规定规模以上的城市地域、管理地域、农林地域或者自然环境保护地域间用途地域的指定及变更相关的城市管理规划;,关于绿地地域变更为居住地域、商业地域或者工业地域且超过总统令所规定规模以上的城市管理规划;按第,38,条规定,关于指定及变更开发限制区域的城市管理规划;按第,39,条规定关于城区调整区域的指定和变更的城市管理规划;按第,40,条规定对水产资源保护区域的指定及变更的城市管理规划;,总统令指定规模以上、按第,51,条第,3,项规定属于第,2,种地区单位计划区域的指定及变更相关的城市管理规划。,地区单位规划,地区单位规划是为土地利用合理化和具体化,增进城市或者农山渔村的功能、美观改善及确保良好的环境而制定的规划,分为第,1,种和第,2,种。,之前的地区单位规划根据,2002,年制订的,“,国计法,”,称为第,1,种地区单位规划,而第,2,种地区单位规划是为了系统地、有计划地开发和管理规划管理地域或开发振兴地区而制定的规划。地区单位规划区域及地区单位规划由城市管理规划决定(第,50,条)。,四、总结,随着,国计法,(2002,年,),的制订和实行,构筑了新规划体系的核心理念,可以说是,“,先规划、后开发,”,和依据,“,城乡结合,”,的一元化体系的国土开发和管理,对于这样的原则和方向应无人提异议,如,“,为实行是否做好了彻底的准备,”,等类似的质问,实践中碰到了很多困难并提出了课题。,这次,“,国计法,”,中包括的主要制度在海外各国经过长时间的实行中,总结其错误经验下制定的,但大部分还处于实践阶段,并未完全成熟。这些制度随是必要的、良好的制度,但是否做好实行这些制度的准备,特别是负责地方政府土地开发相关规划及批准的公务员,熟悉新的制度并,掌握裁量权并非很容易,这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谢谢!,姓名:,学号:,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