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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法的四要件说,有的主张三要件说。,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1,、违反法定义务,(,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任何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侵害他人享有的法益,也构成违法。,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二)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为的违法行为,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1,)法律的直接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4,)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晨,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做好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0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财物损害赔偿之诉。,二、损害,事实,(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2,、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它要求是对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其次,损害是指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而产生的后果。,(,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其次,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是否将这一损害事实列入可以补救的范围;二是补救方法的可能性。,(,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损害应当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侵害后果,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侵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是明确的。,受害人饮用被告生产的一种啤酒,发现啤酒中有带状固体物质。经有关部门化验确认该带状固体物质含有致癌物,受害人未饮用完的啤酒中也含有同样的致癌物。受害人提出了,198,万美元的对“患癌症”的损害之赔偿请求。其理由是,受害人受害时仅,27,岁,假定其期待的寿命为,60,岁,那么还剩余,33,年,每年要求赔偿,6,千美元并不算多,那么计算的总数就是,198,万美元。,(二)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二)损害的分类,2,、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也即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3,、一般财产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财产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是指他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未直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三、,因果关系,(一)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含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各种现象包括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介入的自然因素等都是我们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受害人受到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则是我们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建房,被告及其他村民均去帮工。,1988,年,9,月,13,日,被高开自己的,28,型大,4,轮拖拉机为原告拉沙子灌地基。原告及其他,7,人装车。由于河床通河坝上的路较陡,拖拉机的牵引力不够,在爬坡时,原告与其他帮工共,7,名均上拖拉机车上,以增加主车重量,加大牵引力。当拉最后一车沙子的时候,还采取同样办法,原告在主车右侧脚踏板上站立,其他六人均在主车的前部。当拖拉机驶过河爬上坡以后,还没有到前几次停车地点时,原告见车速较慢,便从主车上跳到地上,抓住拖车的保险架横梁,脚踩拖车连接架,欲跳上拖车。由于手没抓实,脚又踩空,原告掉在地上,被拖车右前轮轧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被告以原告致伤纯属自己过失为由抗辩。,(二)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1,、,直接原因规则,对案情较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损害,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结果,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结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李,A,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对此,并未引起徐某某的重视。党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李某某之子李,A,(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李,A,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李,A,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12,月,7,日死亡。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李,A,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李,A,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李,A,的死亡与其它因素无关。,(三)因果关系的形态,1,、一因一果,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纯的损害后果。,2,、一因多果,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受害人的多个损害后果。,3,、多因一果,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4,、多因多果,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四)原因力理论,1,、在发生多因现象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某一个加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大小呢?这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原因力理论问题。多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有时各参与的原因所发挥的作用是相等的,而多数情况下各参与的原因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这时便出现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的分别。,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对于结果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对于结果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对于结果之出现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2,、原因力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1,)对于多因情况的民事责任的影响,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某一加害人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加害人就应当承担较大份额的民事责任;某一加害人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该加害人责任应当承担较小份额的民事责任;如果数个加害人的行为对于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各自承担大致相等份额的民事责任。,(,2,)对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的影响,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此时,确定加害人应承担多大份额的损失责任,应当主要考虑其行为的原因力,四、主观过错,(一)关于过错的概念,1,、认为过错是主观概念:所谓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2,、认为过错是客观概念:,3,、认为过错是综合概念,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一)关于过错的概念,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二)过错的形态,1,、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2,、过失:指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三)过失的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3,、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标准:,()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2,)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4,)借鉴英美法上经济分析的方法。(风险效益分析法),1988,年,8,月,29,日上午,某村村民陈某某养的黑狗叼走同村屠宰专业户黄某某肉铺里的一块肉。下午这只黑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黄某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遁中撞到一头正在街上跑的母猪,猪因惊吓而逃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76,岁老太太叶某某撞倒,致其坐骨脱节,经治疗花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某某要求打狗人黄某某赔偿,黄说:“是因为狗偷吃肉铺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某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养猪人称:“我的猪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叶某某就诉讼到法院,要求打狗人黄某某赔偿损失。,问:黄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前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为客观方面。,侵权责任法,第,8,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为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与分别实施的区别,:,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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