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5页
第2页 / 共25页
第3页 / 共25页
第4页 / 共25页
第5页 / 共25页
第6页 / 共25页
第7页 / 共25页
第8页 / 共25页
第9页 / 共25页
第10页 / 共25页
第11页 / 共25页
第12页 / 共25页
第13页 / 共25页
第14页 / 共25页
第15页 / 共25页
第16页 / 共25页
第17页 / 共25页
第18页 / 共25页
第19页 / 共25页
第20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标准,第四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第五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 证明对象,1,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证明对象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主要包括事实、法规和经验法则。,对法官不了解的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和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悉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当事人需对此加以证明。,(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2,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认识,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4)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3.证据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三)经验法则,二、证明对象的范围,3,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三、无需证明的事实,4,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说,5,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3.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决依据的主要事实;,4.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5.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加以确定;,6.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7.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6,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二)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7,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8,(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2,、推定,(1)法律推定,(2)事实推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9,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10,(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信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1,第四节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1.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2.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所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法院将不予以采纳;,由于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审裁判有属于错误裁决案件,且在对方当事人有请求的情况下,有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义务。,3.设置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第四节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12,4.举证期限是属于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变更。,5.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确定方式有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两种。,6.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提起反诉与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以及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4.举证期限是属于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13,7.何谓新证据:,一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属新证据。,7.何谓新证据:,14,二、证据交换,1.概念: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有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2.制度构成:,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又可以由法院决定。,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时间的确定有当事人协议和法院指定两种方式;,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与证据失权的关系;,5.对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二、证据交换,15,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第五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第五节 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16,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直接调查,委托调查,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7,第六节 质证,1.质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2.质证的主体,3.质证的客体,4.质证的程序,5.质证应注意的问题,第六节 质证,18,第七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19,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20,证据的判断的关键性问题是判断证据所要遵循的标准。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曾有
点击显示更多内容>>

最新DOC

最新PPT

最新RAR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3392350380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0900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