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刑事案例研究,第二讲:交通肇事罪,汇报人:第二小组,刑法13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例:某甲驾驶一辆为通过年检但性能良好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慎将横穿马路的某乙撞死,问:甲是否构成本罪?,刑法13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车辆驾驶人?,例:某甲作为行人,在道路中央左右横穿,导致个别车辆躲闪不及,相互碰撞,多人重伤。甲应定何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 精神智力正常者。,故即使行为人为行人、无证驾驶者、偷开他人机动车者等等,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例:某甲为单位驾驶员,随领导外出。因担心迟到领导强令某甲超速行驶、违规超车,致一行人被撞重伤,问:其领导应定何罪?,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为何交通肇事罪中会存在共犯?,虽然交通肇事是过失,但肇事后致使司机逃逸的行为及因此导致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故意的,二者在故意的范围内当然可以成立共犯关系,而此事造成的死亡依法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可见,该规定合理借鉴了部分共犯的原理。,交通肇事罪成立要件,一、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不仅限于交通工具驾驶人,,行人,也可构成本罪,二、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不限于路上,三、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范围:,公共交通领域、交通运输活动中,五、主观:过失但存在,共犯,行为,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逃逸行为?,消极逃逸: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C,2007.2.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08四川58题:,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BCD,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