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第2章 会计法,本 章 概 要,21 会计法概述,22 我国现行会计法总则,23 会计核算法律规定,24,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25,会计监督,26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27 会计法中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2章 会计法 本 章 概 要,1,学习重点,学习难点,学习方法,掌握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掌握会计法对会计监督方面的规范;掌握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规范;理解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及责任处罚。,掌握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掌握会计法对会计监督方面的规范,复习与深化、同学、师生间研究讨论、剖析案例的方法,重点、难点及学习方法,学习重点学习难点学习方法 掌握会,2,会计法是会计活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章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狭义的会计法。,211会计法的概念,21 会计法概述,212我国现行会计法的内容及作用,1内容,我国现行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附则。,2作用,(1),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2),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3),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及效率,211会计法的概念 21 会计法概述212我,3,2,2,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会计行为;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2,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1会计法的主体适用范围,;,2会计法地域适用范围,;,3会计法的生效和终止时间。,2,2,我国现行会计法总则,2,2,3,会计法对设账的基本要求,1,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这是各单位法定义务,2,账簿必须依法设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3,禁止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或多本会计账簿,。,22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222会计法的适用,4,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2,2,4,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5,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2,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6,1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2,6,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2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22,7,2,3,会计核算法律规定,2,3,1,会计核算的概念。,会计核算是指根据财政、财务制度,通过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工作,从数量上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活动,以提供财务信息。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2,3,2,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23 会计核算法律规定231会计核算的概念。,8,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2,3,4,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1会计年度:,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2,3,3,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9,1,会计凭证类别,:,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3,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5记账凭证的填制,2,3,5,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类别: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原始,10,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对会计账簿基本要求:,一是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正确登记会计账簿,;,三是禁止账外设账。,账目核对,,也称对账。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2,3,6,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11,财务会计报告概念及编制,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如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则企业应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后的审计报告。,3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共同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2,3,7,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概念及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财务,12,2,4,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有义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办法等确认、计量和记录、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会计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2,4,1,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2,4,2,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24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有义务执行,13,2,5,会计监督,2,5,1,会计监督的概念及种类,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经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当前我国会计监督由三部分构成,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的国家监督。,25 会计监督 251 会计监督的概念及种类 当前,1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2)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3),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2,5,2,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15,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受托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2全社会的会计监督,(1),社会检举权的规定,;,(2,)对收到检举部门的要求,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所进行的监督。,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职权,2财政等政府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规定,3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4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2,5,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2,5,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2全社会的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16,2,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代理记账制度: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2,6,1,会计机构的设置,26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17,现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1会计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在会计流程中对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制度,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2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即凡涉及到款项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别担任,以便相互制约的一种工作制度。,2,6,2,总会计师的设置,2,6,3,会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现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18,1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的限制,(1),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处理,依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处理,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6,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要求,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6,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1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3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