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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医务处,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医务处,1,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医师的法定义务:,医师的注意义务,医师的说明义务,医师的守密义务,其他义务:,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传染病通报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病人权利,vs.,医师义务,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病人权利 vs. 医师义务,2,医疗伤害,故意、过失,无故意或过失,可预期,不可预期,并发症,副作用,并发症,副作用,知情同意,无过失责任,刑事、民事责任,医疗伤害,医疗伤害故意、过失无故意或过失可预期不可预期并发症副作用并发,3,案例一,案例:,一位,56,岁男性患,者,罹肺结核,于胸腔科门诊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烧仍然持续,胸腔科医师由于怀疑患,者,是否同时罹患,AIDS,,因此抽血检查,发现患,者,罹患,AIDS,。,检查结果出来后,胸腔科医师还没有机会告诉患,者,该检查结果,患,者,又因为发烧来到急诊部。急诊部医师基于好意,在发现患,者,罹患,AIDS,后,便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太太。,案例一案例:,4,争点一,患者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是,:,基于患,者,自主权,患,者,有权可以拒绝告知,否,:,基于医疗行为安全的考量,患,者,有义务要告知医护人员其病情,争点一患者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5,争点二,医师高度怀疑患者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以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为其检验,AIDS,?,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医疗需要,为患,者,检测,AIDS,感染状况,否,:,基于患,者,自主权,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医师无权为患,者,检测,AIDS,争点二医师高度怀疑患者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以在未征求患,6,争点三,胸腔科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患,者,否,:,基于患,者,的最佳利益考量,如果告知患,者,后,可能导致患,者,拒绝接受治疗,医师未必要告知患,者,争点三胸腔科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7,争点四,急诊部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患,者,否,:,如果该患,者,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罹患,AIDS,与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义务,争点四急诊部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8,争点五,医师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配偶,其行为是否妥当?,是,:,基于保护患,者,配偶、防止,AIDS,传播的考量,医师应该告知其配偶,其配偶有权知道。,否,:,是否罹患,AIDS,,为患,者,的权利,只有患,者,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其配偶得知。,争点五医师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配偶,其行为是否妥当,9,知情同意,知情同意,10,医学伦理四原则的顺位,Non-maleficence,(do no harm)(,不伤害,),Respect for,autonomy,(,尊重自主,),Beneficence,(,行善,),Justice,(,公平正义,),患者自主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患者代理权,医学伦理四原则的顺位Non-maleficence (do,11,病患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Informed ,患,者,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Consent ,同意或承诺,基于,患,者,自主权、人性尊严,Informed consent = informed + consent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患,者,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医师告知,患,者,需要手术,,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病患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12,美国的发展,二十世纪初:,医疗行为必须得到,患,者,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的不法接触,(assault and batter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确立告知同意原则,美国的发展二十世纪初:,13,美国的发展,1957 Salgo,案、,1960 Natanson,案:,在,患,者,同意之前,医师有说明义务,未征求,患,者,同意:,assault and battery,患,者,同意,但医师未尽说明义务:,negligence,美国的发展1957 Salgo案、1960 Natanson,14,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成立的三个要素:,告知,:医师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提供充分医疗信息,能力,:,患,者,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自愿,:,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医师应该站在协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让,患,者,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患,者,之间为一种伙伴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患,者,来做成,说明义务,vs.,医疗裁量,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成立的三个要素:,15,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未得,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对于,患,者,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未得患者的同意:,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未得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16,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患者同意,阻却违法:,犯罪成立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违法性,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有责性,罪责判断,(,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患者同意,阻却违法:,17,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患者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民法第一八四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患者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18,患,者的,同意权,同意权:,患,者,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有效的同意:,个别同意,事前而持续之同意,有效同意,书面同意,未附条件之同意,推定同意,患者的同意权同意权:,19,个别同意,患者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可概括处分。,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信你!,患,者,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个别同意患者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20,事前而持续之同意,事前同意:,患,者,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持续同意:,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患,者,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事前而持续之同意事前同意:,21,有效同意,有效同意的前提:,明确性,:,患,者,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同意,无效。,真挚性,:,如果,患,者,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为虚伪,该同意无效,自愿性,:,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有效同意有效同意的前提:,22,书面同意,同意的形式:,同意为意思表示,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书面同意:法律规定,医疗法,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医疗法,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医疗法,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书面同意同意的形式:,23,未附条件之同意,同意的明确性原则:,同意必须明确,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有效,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未附条件之同意同意的明确性原则:,24,推定同意,前提:,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患,者,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意,推定同意前提:,25,同意之逾越,同意的范围:,同意必须明确、个别,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患,者,的同意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疑点:,糖尿病,患,者,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患者却坚持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之中,为了,患,者,利益,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同意之逾越同意的范围:,26,病患自主权,病患自主权,27,父权主义,vs.,病患自主权,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Beneficence,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患者,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医疗决定,患者,自主权:,Autonomy,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后,由患者自己做医疗决定,父权主义 vs. 病患自主权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28,患者最佳利益,vs.,患者自主权,拒绝治疗的患者?,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患者?,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患者最佳利益 vs.患者自主权拒绝治疗的患者?对于希望自杀或,29,被害人同意,权利处分之自由,法律原则上允许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自身权利。,当权利人同意或承诺他人代为处分其权利,自为法律所允许。,得被害人同意之侵害行为,应可阻却违法,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被害人同意权利处分之自由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30,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法,12-1,: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31,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法,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医师对于诊治之病,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 。,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3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决,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33,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34,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35,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36,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试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试验者同意前先行告知:,(,同施行细则,52,),一、试验目的及方法。,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三、预期试验效果。,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五、接受试验者得随时撤回同意。,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37,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81,:诊治患者时之告知义务,医疗机构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81:诊治患者时之告知义务,38,告知义务的内容,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诊断,:病情,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优劣,不治疗的风险,:,患者,拒绝治疗时,医师应该对于不治疗的风险加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39,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否与医疗决定相关者,才有必要告知?,医师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知情同意,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帮助,患者,有充分的医疗信息来做医疗决定,医师的告知,应为主动告知?被动告知?,患者,是否应该主动针对其进行医疗决定所需要的医疗信息而主动提出询问,医师才有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否与医疗决定相关者,才有必要告知?,40,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如何判断医师的告知是否充分?,判断基础:,知情同意,让,患者,获得充分而正确的医疗信息,从而对自身的医疗行为做决定,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41,告知义务的范围,合理医师标准说:,尊重医界专业,由医界的专业来做决定,依照,医界惯例,,一般医师所为的合理说明范围,医师裁量权,批评:,是否有所谓医界惯例存在,如何判断医师说明是否达到符合医界惯例之合理标准?,患者,自主权未受到充分的尊重,告知义务的范围合理医师标准说:,42,告知义务的范围,合理患者标准说:,Canterbury v. Spence, 464 F.2d 772 (1972),未必有医界的惯行存在,所有影响,患者,医疗决定的医疗信息,都应该提供给,患者,做参考,并不能由医师来加以认定。,重点:不在于什么为,患者,所特别想知悉,而在于什么为,合理的患者所想要知道,。,批评:,使医师无所适从,法院不应该由事后病患所发生的不幸,来推断当初医师为何没有加以说明,告知义务的范围合理患者标准说:,43,告知义务的范围,具体患者标准说:,Scott v. Bradford, 606 P.2d 554 (1979),贯彻,患者自我决定权,针对个别,患者,来考虑,来决定医师的说明范围是否可以让个别,患者,为自己做成正确的医疗决定,批评:,比合理,患者,标准说,更让医师无所适从,法院不应该由事后,患者,所发生的不幸,来推断当初医师为何没有加以说明,告知义务的范围具体患者标准说:,44,告知义务的范围,个人看法:,采,合理医师标准说,,课与,医师主动告知义务,既然以医界惯行做为告知义务的标准,医师应该有义务主动告知,患者,相关的医疗信息,采,合理患者标准说,,课与,医师被动告知义务,如果以一般合理,患者,所想要知道的医疗信息做为医师告知义务的范围,那么应该在,患者,接受医疗行为时,告知,患者,有权利询问医师哪些范围内的医疗信息,让,患者,依据个人的需要询问医师,医师只有被动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范围个人看法:,45,告知义务的当事人,告知人:,医疗行为提供者,医师、护理师、医检师共同提供医疗行为:,由医师说明,数位医师共同提供医疗行为:,每位医师均有告知义务,相同医疗行为:仅须由其中一位医师向,患者,告知,效力及于其他医师,不同医疗行为:由各不同医疗行为之主要负责医师告知,告知义务的当事人告知人:,46,告知义务的当事人,相同医疗行为,不同医师接续:,Sangiuolo v. Leventhal, 505 NYS 2d 507 (1986),患者,Sangiuolo,罹患风湿性关节炎,,Leventhal,医师为其诊治,而给与金治疗。病历中记载已告知,患者,相关的可能负作用,并征得,患者,同意而开始治疗。,数周后,医师休假,请另一位医师代诊,金治疗持续,因为代诊医师相信病历所记载关于负作用之说明及,患者,之同意,因此未再加以说明。,患者发生皮肤起疹子之副作用,主张两位医师均未对于该负作用加以告知。,告知义务的当事人相同医疗行为,不同医师接续:,47,告知义务的当事人,中国,台湾医界临床实务:,患者,常在同一家医院,每次门诊寻找不同的医师开药。甚或在不同家医院要求医师开药。,流窜的,患者,,牵扯不清的法律关系,告知义务:,伴随着医疗行为而发生,一个医疗行为,一次说明义务,一个疗程,多次门诊, 几个医疗行为?,一个疗程,多次复健, 几个医疗行为?,告知义务的当事人中国台湾医界临床实务:,48,告知义务的当事人,被告知人:,患者,本人,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人:未满七岁、禁治产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之未成年人,谁有代理权?代理的顺位?,告知义务的当事人被告知人:,49,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决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50,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93, 11, 1,告知,的,对象:,以告知,患者,本人为原则,患者,未明示反对时,亦得告知其配偶或亲属,患者,为未成年人时,亦须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若,患者,意识不清或无决定能力,应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患者,得以书面叙明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对特定对象不予告知,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93, 11,51,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做为医师告知义务的证据?,手术同意书为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据;但并非以手术同意书之签具与否,做为医师是否善尽告知义务的唯一判断标准。,医师是否善尽告知义务,应该由事实加以判断。,如果医师未尽告知义务,,患者,虽已签具同意书,仍然无法认为医师已尽告知义务;反之亦然。,书面说明,vs.,当面说明?,如果同意书附有描述整个医疗行为应告知事项之小册子,其小册子之书面说明是否可以部分取代当面说明?,可否将医师之主动说明义务转为被动说明义务?,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做为医师告知义务的证据?,52,告知义务的实务,临床上,落实告知义务的困难:,是否要告知?,患者,不见得想知道自己的病情或者治疗的危险,患者知道病情后,可能会拒绝或延误治疗,患者的家属常常希望医师善意的隐瞒病情,告知义务的实务临床上,落实告知义务的困难:,53,告知义务的实务,临床上,落实告知义务的困难:,告知的范围?,患者不见得有能力理解医师的解说,许多病患会相当依赖医师的决定,告知的过程过度耗时,告知义务的实务临床上,落实告知义务的困难:,54,告知义务的减轻或免除,客观事由:,紧急情况,医疗法,63,、,64,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低危险性者,发生的机会极低,或发生后症状为低危险性者,法律规定者,譬如:精神性疾病,对于病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者,美国:治疗上的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告知义务的减轻或免除客观事由:,55,治疗上的特权,美国:,如果医师认为将某些医疗信息告知,患者,之后,将可能让,患者,拒绝或延后治疗、或增加其痛苦,医师可以将该医疗信息保留。,日本判决:,昭和,46,年乳腺症判决,医师为防止癌症转移,未对,患者,加以说明,即为医学上必要之切除手术,(,非紧急状态,),昭和,46,年舌癌判决,医师告知,患者,必须切除舌癌,,患者,拒绝,医师告知,患者,将以烧除方式取代切除,,患者,接受;医师切除,1/3,舌头,败诉,治疗上的特权美国:败诉,56,治疗上的特权,中国,台湾:,学界,:多数论者支持治疗上的特权,对于癌症等治愈率甚低之重病,认为医师如果对于患者完全加以说明,对医疗显有不利影响时,应该尊重医师对于患者采用深含慈悲之谎言,实务,:无相关法规规范治疗上的特权,视为未经,患者,同意之医疗行为,治疗上的特权中国台湾:,57,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业务上正当行为,早期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看法,过失伤害,86,年台上第,56,民事判决:未经同意擅自实施手术,难谓无过失。,故意伤害,就法理而言,无被害人承诺以阻却违法,以故意论,剥夺自由罪或强制罪,德国:对于患者之意思决定自由之侵害,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58,民事责任:,民法第一八四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赔偿内容:,财产上,(,民法第一九三条,),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民法第一九五条,),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59,告知义务的减轻或免除,主观事由:,患者要求放弃说明,患者,有知或不知的权利,攸关生命之重大医疗行为决定,是否也可以放弃?,患者,之要求放弃说明,可以全部放弃、部分放弃?,将来有纠纷时,如何举证?,患者有足够的医学知识,日本:,患者,本身就是医疗人员,告知义务的减轻或免除主观事由:,60,The End,,,thanks.,The End,thanks.,61,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了下一次更好的自己。,11月-24,11月-24,Monday, November 18, 2024,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23:21:53,23:21:53,23:21,11/18/2024 11:21:53 PM,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全,常把弓弦绷。,11月-24,23:21:53,23:21,Nov-24,18-Nov-24,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掌控人心方位上。,23:21:53,23:21:53,23:21,Monday, November 18, 2024,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11月-24,11月-24,23:21:53,23:21:53,November 18, 2024,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4年11月18日,11:21 下午,11月-24,11月-24,扩展市场,开发未来,实现现在。,18 十一月 2024,11:21:53 下午,23:21:53,11月-24,做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让自己专业起来。,十一月 24,11:21 下午,11月-24,23:21,November 18, 2024,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4/11/18 23:21:53,23:21:53,18 November 2024,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会发展的标志。,11:21:53 下午,11:21 下午,23:21:53,11月-24,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11月-24,11月-24,23:21,23:21:53,23:21:53,Nov-24,人生不是自发的自我发展,而是一长串机缘。事件和决定,这些机缘、事件和决定在它们实现的当时是取决于我们的意志的。,2024/11/18 23:21:53,Monday, November 18, 2024,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亲密,破坏友谊。,11月-24,2024/11/18 23:21:53,11月-24,谢谢大家!,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了下一次更好的自己。8月-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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