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11/18/2024,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11/18/2024,2,目的,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11/18/2024,3,修订办法的指导思想,加强税收管理和保障企业的利益并重;,维持老办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和行之有效的规定条款不变;,细化和严格加计扣除的管理;,11/18/2024,4,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对研发费的税前扣除和集中提取取消原来的行业限制;,限于工业企业(国税发,【1999】49,号);,11/18/2024,5,研发费的税前加计扣除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有比上年增长达到和超过,10,时才能加计扣除,50%,。(国税发,【1999】49,号);,11/18/2024,6,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细化充实相关条款;,11/18/2024,7,适用的企业范围,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居民企业,上述条件同时满足,11/18/2024,8,研发活动的限定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颁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企业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改委公布,),上述文件所规定的项目的研发活动,11/18/2024,9,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11/18/2024,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1/18/2024,11,技术开发的主要形式,自行开发;,共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企业集团集中开发,11/18/2024,12,自行开发,按照规定自行归集研发费用支出并实行加计扣除;,11/18/2024,13,共同合作开发,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1/18/2024,14,委托开发,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行加计扣除;,税收管理要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不提供,委托方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1/18/2024,15,企业集团集中开发,合理的分摊方法在收益集团成员公司间分摊,分摊的要求:,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一致;,(法人税制的体现),11/18/2024,16,企业集团集中开发需提供的资料,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企业集团应提供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如不提供的,不得加计扣除,11/18/2024,17,计算加计扣除方法的选择,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选择,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11/18/2024,18,税收管理要求,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归集费用,填写附表;,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要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11/18/2024,19,预缴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11/18/2024,20,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采用合理费用分摊、自主申报扣除的管理办法;,11/18/2024,2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当年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11/18/2024,22,争议的解决,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裁决;,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税务机关裁决;,11/18/2024,2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意见书;,11/18/2024,24,处罚,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11/18/2024,2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如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开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集团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1/18/2024,26,执行日期,11/18/2024,27,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正式文件为准,11/18/20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