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以案说法之患者隐私权,主讲人:林润宇 法硕11级5班,时间:2012年11月30日,以案说法之患者隐私权主讲人:林润宇 法硕11级5班,1,什么是隐私?,中国汉语大词典:隐私是指“不愿告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私:纯粹私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不愿他人知悉或干涉其私人的事情,或他人不便知悉或干涉的私事。,什么是隐私?中国汉语大词典:隐私是指“不愿告人、不愿公开,2,私人信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比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私人文件等。,私人活动: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比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生活等。,私人领域:个人的隐秘范围;比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本等。,私人信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比如身高、体重、收入,3,什么是隐私权?,1890年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引起了对隐私权的广泛讨论。,隐私保密权,隐私支配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什么是隐私权?1890年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4,患者隐私权,医方的知情权,患者个人姓名、住址等信息,患者个人陈述的个人生活习惯,个人病史、家族病史等与疾病有关的情况,医务人员通过检查所了解的患者身体的情况,医务人员通过诊断掌握的患者所患疾病的情况,患者隐私权医方的知情权患者个人姓名、住址等信息患者个人陈述的,5,医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一、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向患者之外的第三人披露患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病情,1、医务人员擅自对患者以外的第三人谈论患者的病情,2、在向患者说明病情时,不择场合,在大庭广众之下当庭公布,令患者极为尴尬、不安。,3、在患者明确要求医方对自己的病情进行保密,不得告诉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亲属时,仍违背患者意愿,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之外的其他人。,医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一、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向患者之外的第,6,二、因诊疗需要了解或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时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案例:2000年9月15日下午,刘婷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医生未经其同意,让10多个见习生进入诊室,并指着刘婷的身体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刘婷抗议未果,只得忍受这一切。事后,气氛难平的刘婷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事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个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病人根本没有隐私权。由此引发我国有关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第一案。,二、因诊疗需要了解或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时对患者隐私权的侵,7,医学界:一:在教学实习医院就医的患者应当向医院让渡自己的隐私权。实习医生也是医生。,二:患者有义务配合教学实习医院完成教学实习任务,教学实习医院可以不经患者同意,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三:教学实习医院的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元芳,你怎么看?,医学界:一:在教学实习医院就医的患者应当向医院让渡自己的隐私,8,首先,患者的隐私权具有有限制的可让渡性,但是,这种让渡必须是以治疗疾病的需要为限,而且必须限定在直接参与患者疾病治疗的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那么,该案中的实习生是否属于直接参与患者疾病治疗的医生以及相关医务人员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医 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首先,患者的隐私权具有有限制的可让渡性,但是,这种让渡必须是,9,其次,患者是否有义务配合教学实习医院完成教学任务呢?,法条链接,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其次,患者是否有义务配合教学实习医院完成教学任务呢?法条链接,10,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教学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培训的实习生,但并不包括患者。,患者与医院的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上述行政法律关系为教学医院设定的义务,并没有为患者设定相应的配合义务。,部门规章 民事基本法,结论:教学医院为完成教学任务可以采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包括以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的方法,但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教学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培训的实,11,最后,教学实习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患者隐私,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呢?,患者入院,告知为教学医院以及对患者的相应要求,患者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转院,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也并非概括性的,医院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他们的意见,美国:,最后,教学实习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患者隐私,12,澳大利亚:,在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治疗行为前要征得患者同意外。另外,科学家还研制出了一套”虚拟手术系统”,既可以有效提高医术水平,又可以避免与患者发生隐私权纠纷。,德国:,将隐私权解释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称的“其他权利”之一,隐私权成为德国民法上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教学医院的教学见习活动,凡涉及隐私权的都要受其规范。,澳大利亚:在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治疗行为前要征得患,13,结论:组织实习医生随意观摩患者隐私并非国际惯例,无论是处于公益目的还是盈利目的。,案例:2003年6月18日,为了展现目前国际最顶级的医学成就,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顶级医学专家采用集束式、车轮战方式为成都十余名患者做胆囊手术。手术演示在某大型医院的四个手术间同时进行,并通过音像同步、多通道高清晰的数码信号,将手术室的现场演示,传送至论坛会场。当日,前来参观学习的人数超过500人,人们可以清晰准确的看见手术部位和进展情况。而医院在事前根本没有告诉过病人及其家属,手术过程将直播。这些全额交款的病人在麻醉状态下就迷迷糊糊的上了电视。,结论:组织实习医生随意观摩患者隐私并非国际惯例,无论是处于公,14,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和他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案例:2003年国庆节前,武汉市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一名艾滋病人悄悄结婚,而新婚妻子竟不知情。根据艾滋病的保密原则,除非他本人主动说出真相,卫生防疫人员不得将病情告诉其妻或其他人。重庆也出现了类似事件,由此引发了较大范围的讨论:此时,患者的新婚妻子有没有权利知悉患者为艾滋病人?,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和他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案例:2003年国,15,艾滋病患者在结婚前应当向另一方说明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另一方也有权获知这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同时另一方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该知情权,即未经许可不得到处宣扬一方患有艾滋病的相关信息,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基于婚姻的自主性原则,在另一方获知对方患病的信息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是否结婚,国家和任何人不得干涉。,艾滋病患者在结婚前应当向另一方说明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另一,16,温馨小贴士:,1.当遇到有实习生围观时,首先应当据理力争,尽量争取让实习生回避,如果实在不行,可以提出解除医疗合同转院治疗。,2.如果医院对于患者转院的要求并不介意,而转院又会影响到患者的生命或健康时,在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建议患者以生命健康为重,暂时牺牲一下隐私权。当然,如何取舍,权利在你自己!,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遭遇到可能侵犯自己隐私或让自己感觉尴尬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积极地询问有无其他可替代方式或选择,必要时可以向医院的行政机构进行询问。否则可能要自己承受“糊涂的委屈”。,温馨小贴士:1.当遇到有实习生围观时,首先应当据理力争,尽量,17,参考资料,1.中国典型医疗纠纷法律分析,陈平安,法律出版社,2.患者权利疑难对策,庞标、刘东军、李燕,中国法制出版社,3.医疗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法律出版社,4.患者的权利-理论探微与实务指南,候雪梅,知识产权出版社,5.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现行评述,刘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参考资料1.中国典型医疗纠纷法律分析,陈平安,法律出版社,18,Thank you!,Thank you!,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