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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1,【,增值税,政策项目】,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将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减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政策项目】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2,【政策依据】,财税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政策依据】财税文件,3,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征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4,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解答,】,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免税政策,在文件下发前,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解答】,5,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征管规定】,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备案、不得开具专票。,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6,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解答,】,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解答】,7,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提示,】,免税货物不仅限于防治疫情的医疗防治物资。捐赠的方便食品、蔬菜、商用客车、小汽车、汽油等物品也可以享受免税。捐赠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免征消费税。,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提示】,8,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征管规定】,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备案、不得开具专票。,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内容】,9,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征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内容】,10,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政策,提示,】,1、对企业信用等级没有限制;,2、增量留抵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全额退税,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3、可以按月办理,不用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0;,4、申请退税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5、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政策提示】,11,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现延续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征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内容】,12,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放弃3减1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当月享受,次月放弃享受。,(2)既享受3减1政策又享受小微政策的纳税人,按照小微申报,无需填写减免税申报表;不享受小微政策的纳税人,须填写减免税申报表。,(3)政策实施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征收率为3%普票的,可以在申报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但需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原政策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提示】,13,【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一、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二、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三、困难行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一、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二、,1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15,一、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施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一、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施行时间:,1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培训ppt课件,17,【政策解答】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是否有具体范围?,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政策解答】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是否有,18,【政策解答】2,: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对票据有什么要求吗?,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政策解答】2: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对票据有什么要求吗?答:企,19,【政策解答】3,: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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