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环境标准体系,简介,第二节 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第三节 相关的水环境标准,第四节,有关声环境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2018,年,3,月,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1,一、标准和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标准中的一类,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环境法的有关规范提供准确、严格的范围界限,也可以为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环境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它既可以为,实施认定,环境行为的合法与否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一、,环境标准体系简介,一、标准和环境标准的概念一、环境标准体系简介,2,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境标准是由,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三级,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五类,构成的。,(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3,环境标准体系,六类,三级,两种执行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环境标准体系六类三级两种执行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标准强制性,4,环境标准,的,分级,环境标准的分级,5,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国家环境标准,对共性或重大的事物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依据和指南,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环境标准,例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由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的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对局部的、特殊性的事物所作的规定,是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 国家环境标准对共性或重大的事物,6,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地方环境标准只适于所辖区域。,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7,大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噪声,标准,主要环境标准名录,大气环境标准主要环境标准名录,8,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相,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相,11,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规定大气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监控浓度限值,。,是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规定大气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1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二、相关的,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三、相关的水环境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相关的水环境,14,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各自行业的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标准,分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16,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17,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13,个,),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时限:,1998,年,1,月,1,日,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污染物,分类,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污染物分类,18,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1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0,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21,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22,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排人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医,23,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24,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25,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1.,污水处理厂排水,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 理厂的出水执行,GBN9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隹的,B,标准。,2.,医疗机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 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3.,其它污水,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DB21/1627-2008辽宁省污,26,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27,环保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课件,2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四、有关声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四,29,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30,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31,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32,谢谢聆听!,谢谢聆听!,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