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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课教学,多媒体,犯 罪,思考:影片中你们体会最深的是什么?,犯罪并不是成年人才会发生的事,我们青少年也应了解犯罪的有关知识,做到多学法守法懂法。,犯罪,是指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人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此,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看这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不是是否有犯罪的思想。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思想犯罪”。,就你们平常所认为:那些行为是犯罪?,(自由发言),“动,动,刀,子,也,犯,法,?,”,贩毒 抢劫,(犯罪),打架,(一般违法),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情节时,斗殴,(犯罪),偷窃,(一般违法),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盗窃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犯罪),一般违法,吸毒,为了获得毒资满足毒瘾,当达到聚众斗殴,多次参与,当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或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材料一,、青年李某与张某在台球室为一个球台发生争执,李某用球杆打伤了张某,张某经医治无效而死亡。,材料二,、王某等三名青年,在电影院看电影时起哄、吹口哨,周围群众和电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三人置之不理。,材料三,、司机江某酒后不听他人劝阻,仍然驾车,结果撞上一长途汽车,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后又逃离,火眼金晴,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呢?,材料一中李某的行为和材料三中江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二、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最本质特征,犯罪的法律标志,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李尚全老人是一名农民,37岁才喜得独子的他,将儿子视为唯一的依靠。一天,老人觉得身体不舒服,于是找到儿子要钱看病。可儿子说没钱,让老人自己先去卫生院拿点药,记在帐上。为此老人很是生气,觉得儿子不孝顺自己,于是就想烧了房子,出出心头的恶气。李尚全老人从建材商店买回了四瓶稀料,用铁棍打碎窗户进入儿子的房间。然后将自己和儿子的被子、防寒服以及一些破衣服放在客厅里,再把事先准备好的稀料洒上,点着了火。老人眼见火着起来了,就急忙从厨房出去,离开了家,跑到玉米地里睡了一宿。幸亏邻居发现的早,及时扑灭了大火,但儿子房中的家具、家电都已毁于大火之中,房子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老人也于第二天在亲戚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思考,:,李尚全老人烧毁自己的房子是否也构成犯罪?,案例分析1:,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用引燃物和其他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是放火罪并不以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限,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被告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紧紧相连,他烧自己财物的同时也给周围邻居的财产带来危险。,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了刑法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贩毒犯罪行为,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案例分析2:,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当得知陈某会在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油和生粉里。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李华也随之获救。,问:李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李华虽然是为了毒死陈某才在饭店的食油和生粉里投毒的,但其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有投毒行为,本罪即告既遂,而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青工胡某,利用工作之便,分三次将七台电冰箱运出厂外,出手后,获赃款5000元左右,严打中,经过激烈思想斗争,胡某到执法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交出了全部赃款。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胡某免予起诉的决定。有人认为:“免予起诉”就是没有犯罪,这种看法对吗?,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案例分析3:,三者相互联系、互相区别:,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标准在于这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以上这三个特征。,犯罪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能力训练:,请同学们:拿出收集到的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用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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