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二执行的条件,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未过执行时效。,二、执行程序,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区别:,1、表达的权力不同。,2、任务与作用不同。,3、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4、程序构成上不同。,四、执行的原那么,一执行标的有限原那么,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执行标的有限原那么有两层含义:,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2、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被申请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那么,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二成为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必须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其拒不履行义务;,第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三执行根据的种类,二、执行的主体,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法律标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一般认为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的机构和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执行机构,1、概念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2、执行机构的设置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3、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二执行当事人,指执行程序中的民事权利人和义务人。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三执行主体变更 执行承担,1、执行承担的概念,指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2、执行承担的情形,三、执行的对象,执行的对象,又称为执行的标的或执行客体,是指执行根据中所载明的,能够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特定的财产和行为。,一财产,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一般是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处分权的财产。,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下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1.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未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厂房;,3.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流动资金;,4.案外人的财产;,5.已设置担保的财产;,6.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属权利;,7.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财产。,二行为,行为是执行根据中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四、执行担保,一概念:指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实现暂缓执行的制度。,二条件,1.被执行人须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裁定执行担保。,2.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3.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4.须经过法院准许。,三种类,1、财产担保;2、保证人保证。,四效力,五、执行异议,一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申请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1、概念: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2、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3第三人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3、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执行回转,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及条件,1、概念: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二执行回转的措施,七、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成立要件,1、概念: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根底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2、成立要件:,第一,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第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执行和解的效力,八、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九、委托执行,1、概念,2、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3、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十、协助执行,执行开始,一、申请执行,一概念,指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二条件,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二、移送执行,1、概念,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2、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执行措施,对动产的执行措施,一、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二、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三、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一、对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执行,二、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三、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特殊的执行措施与制度,一、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制度,二、继续执行制度,三、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处理,二参与分配,概念和特征,四、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五、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一节 执行中止,一、执行中止概念,二、执行中止的情形,三、执行中止的效力,四、执行程序的恢复,第二节 执行终结,一、执行终结的概念,二、执行终结的情形,三、终结执行的效力,第三节 执行结案,一、执行期限,二、执行结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