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4,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税率的筹划,税法知识回忆,消费税的概念,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照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征税工程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单一,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异性,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法律界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4.1,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局部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那么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案例,白酒,20%+0.5/,斤,药酒,10%,递延局部税款,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局部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局部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局部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局部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那么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那么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 x2x0.5=10000万元,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为白酒税率,合计应纳税款:9000+10000=19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 x2x0.5=100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900010000=9000万元,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4.2,计税依据确实定,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1、概念:,自产自用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2、计税方法,(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本钱+利润/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本钱+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购置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Part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经销部,1400元,1,200,元,1,400,元,每年销售白酒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 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 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 000=40 000元,Part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第一种方式: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本钱、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75/130%30%=7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万元,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75=48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A厂税后利润:90010075757.59548948.9125%=7.2万元,第二种方式: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本钱100万元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制成卷烟0.4万箱;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100+170+0.4150/1-56%56%+0.4150 =48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900-100-170-480-48x1-25%=76.5(万元),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本钱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7.2)。,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管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第三种方式: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56.4万元,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等于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比较两者的加工费大小,如果第一种方式的加工费小于自行加工方式,那么选择第一种方式。,练习:,A轮胎厂方案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为400万元。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1、委托B厂加工成汽车内胎,加工费71万元;收回后A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本钱、分摊费用95万元。,2、委托B厂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用150万元,A厂运回后直接对外销售。,3、自行加工,发生加工费用170万元。,请作出选择消费税税率为1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不考虑,分析,第一种方式:,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11-10%=190万元,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2A厂销售汽车后,应缴消费税:40010%-19=21万元,3A厂税后利润为400-100-71-19-21-951-25%=70.5万元,第二种方式:,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501-10%10%=27.78(万元),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400-100-150-27.78)(1-25%)=91.67(万元),第三种方式:,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税后利润=,(400-100-170-40)(1-,25%)=67.5(,万元),税率的法律界定,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同一种产品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不同,其税率也上下不同。如酒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4.3,税率的筹划,1.,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Part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30%,20%,礼盒,30%,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某日用化装品厂,将生产的化装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以下产品组成:化装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共33元;化装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装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假设改变作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可实现节税目的。,改变前应纳消费税:,30+10+15+33+10+530%=30.9元,改变后应纳消费税为,30+10+15 30%+=16.5元,每套化装品节消费税额为14.4元。,案例二,某酒业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春节临近,大局部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黄酒和果木酒各1 瓶组成价值5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20元/瓶、16元/瓶、14元/瓶,假设三种酒每瓶均为1 斤装。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负。,这三种酒的税率税额分别为:,A、粮食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20%,B、黄酒:每吨240元,C、果木酒:出厂价10%,分析,第一种:“先包装后销售方式:,由于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0.5 3+50 20%=11.5(元),第二种: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按各自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0.5+20 20%)+1 240/1000/2)+14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