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30,工作日,不含评审),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20,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证书样式(可能),生产许可证增加:法定代表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增加:产品(类别、品种),配合、浓缩、单一饲料增加:有效期,类似营业执照,首次申报尽量覆盖现在生产、将来可能要生产的产品。,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饲 料管 理部门 应 当 加 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管 理档案,记录日 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 饲料、饲 料添加 剂 生产 企业应 当 在每年,2,月 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饲 料管理部门 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应当 在每年,4,月 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依法被吊 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 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 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饲 料管 理部门 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申 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 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并给予 警告;申 请人在,1,年内 不得再次申 请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 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 请人在,3,年内 不得再次申 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饲 料、饲 料添加 剂 生 产 企业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 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 许可证有 效期 届 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 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二十三条 饲 料、饲 料添加 剂 生产 企业采购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 料,未查验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 料和 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六 条 本 办 法 自,2012,年,7,月,1,日 起 施 行。农 业 部,1999,年,12,月,9,日 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 发布的,动物源性饲 料产 品 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 发布的,饲 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 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 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 在,2014,年,7,月,1,日 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