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第一节 票据,第二节 票据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权利,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第一节 票据,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二票据的性质,1、票据法上的分类,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法理论上的分类,1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2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3自付证券与委付证券,二、票据的种类,1,、支付作用,2,、流通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作用,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相对于票据的根底关系即实质关系而言,它是一种形式关系。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票据当事人可分为根本当事人和非根本当事人。根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根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根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根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根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归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根据产生的法律根底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那么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1 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即仅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但是,票据的作成是有很多原因和条件的,如买卖、赠与、继承、存款、欠债等,这就形成了许多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这类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的法律关系,那么称为票据的根底关系或实质关系。它是基于产生和接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属于票据法标准的对象。这类关系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因而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是原因性票据根底关系。它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由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所生的根底关系。也就是说,某种关系之所以出现,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定有着客观的原因。例如,票据当事人间存在一种购销合同关系,那么购货人收到货物后,它应依合同付款给供货人,如果他们的结算采取票据方式,这种购销关系必定产生票据关系。购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我们称这类购销关系为原因性票据的根底关系。,票据的根底关系主要有三类:,二是资金性票据根底关系,简称资金关系。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根底关系。例如,付款人银行处存有出票人存款人的资金时,出票人因某项支出开出一张支票,这样就会在付款人与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可见,因资金的存贷关系也能产生票据关系,我们称这种资金的存贷关系是一种资金性票据的根底关系。,三是票据预约。票据当事人间虽然有原因关系存在,但是在为票据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票据行为的内容有所约定,如在发出票据之前,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关系。在票据当事人间,首先有原因关系,其次有票据预约,此后才有根据预约发出票据之后所产生的票据关系。票据预约是居于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是票据原因的结果,票据行为的根底,它使当事人一方负有为票据行为的义务,如出票。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实现,但票据预约与票据行为是别离的。当事人间假设不履行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违约问题,与票据的效力无关。,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存在着既相别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一方面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相别离,即票据关系一经成立,便与根底关系相脱离,不受根底关系的影响。无论根底关系是否成立,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否那么票据难以广泛流通。,另一方面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仍有相联系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票据的原因关系中。一种情况是,当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汇票于乙,之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但是,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形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汇票背书于丙,那么甲不能以原因关系不存在而对抗丙的票据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当持票人取得票据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时,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如甲签发票据给乙,丙窃得后将票据以低于票据面额的价格转让给丁。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本章主要讲的是狭义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二、两大票据法法系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三、我国的票据立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其中出票是根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无因性,3、独立性,4、文义性,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本书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一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二形式要件,1、书面,2、签名,3、记载事项,4、交付,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四、票据行为的代理,2、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说明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二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规定,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说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局部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包括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是一种金钱证券,2,、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特征,一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继受取得,履行保证义务、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等;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一概念,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三、票据抗辩,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2、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3. 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 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1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一票据的伪造,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所谓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二票据的变造,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诉讼,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三、票据时效与利益归还请求权,构成要件:,1、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3、利益归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4、持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利益归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