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结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知识结构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2,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3,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1.1,宪法,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第四次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4,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2,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2 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5,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2,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1.2 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6,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7,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3,政府部门规章,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适用于全国。,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3 政府部门规章,8,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4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9,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5,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5 环境标准,10,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1,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2,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3,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4,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5,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6,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7,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课件,18,各类标准之间的关系,一、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二、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严格,低功能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措施。,四、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各类标准之间的关系一、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19,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6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20,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仪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21,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总之,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但国内法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22,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简介表述:,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简介表述:,23,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24,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 和,“,域外效力,”,原则,。,“,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1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25,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1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26,4.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4.1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27,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 和,“,域外效力,”,原则,。,“,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1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28,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我国有三种类型:,第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什么?,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及延伸意义的领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领陆及领水的上空,领空之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延伸意义的领域包括中国驻外使馆和在我国领域以外的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我国有三种类型:第一, 适用于,29,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我国的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是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我国的大陆架,是我国海域以外依据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至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30,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第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适用于国内的特定地域。,例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适用于城市;,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海洋等。,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第二,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31,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2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32,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2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33,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2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34,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3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35,3.1,生效时间,-,三种形式,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环境法体系中,立即生效的法律较少,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生效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较为常见):,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如,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了,4,个月)。,3.1 生效时间-三种形式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36,3.1,生效时间,-,三种形式,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经过十二年的试行,才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1 生效时间-三种形式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37,3.2,失效时间,-,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即规定终止时间。,3.2 失效时间-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38,3.2,失效时间,-,三种形式,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自然失效,新换旧。,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3.2 失效时间-三种形式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39,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40,3.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3.3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41,3.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3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42,环境保护法应用的四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环境保护法应用的四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43,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例如,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 例如, 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44,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普通法,前者优先适用。,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45,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原则二: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46,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47,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48,思考题,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下列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说法错误的有:,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就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B,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包含环境保护国际公约,C,环境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部分,D,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思考题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49,思考题,3.,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说法正确的是,( ACD ),A,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B,在环境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D,我国现已形成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思考题3. 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说法正确,50,思考题,4.,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说法错误的是,(BC ),A,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地方行政法规,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C,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原法,、,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D,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思考题4. 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说法错误,51,思考题,5.,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环境行政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其相抵触,D,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E,法规的效力高于法律,思考题5. 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52,思考题,6.,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我国有三种类型:第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第三,适用于国内的特定地域。,7.,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8.,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9.,环境保护法适用的四原则,?,思考题6. 我国环境保护法适地范围?,53,下节课内容请预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节课内容请预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54,谢谢!,谢谢!,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