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名称,五、国际私法的定义,六、国际私法的体系,本章基本内容,问 题,1、中国王某(20岁,男)在英国与一英国女子(18岁)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双方来到中国,并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如何认定二者婚姻关系是否合法?,2、21岁的意大利人在中国签订一批陶瓷买卖合同,后来其以意大利法律规定22岁方为成年为由,认为其签订合同之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这一案件应如何审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关系。,1、“涉外”,:,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 标准:国籍,或住所、惯常居所、营业地在国外,客体: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实际中,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2、“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事法律关系,有: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甚,至还有涉外劳动法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如“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它是依靠国际私法中特有的冲突规范来调整的,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如: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和损坏,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二者的关系,都是国际私法所必需的,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因为,一方面是具有涉外因素,各国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统一,另一方面是由于冲突规范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难以满足需要。二者并存的局面是不会短暂的。,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即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各种不同的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因此认为只解决三个问题:1、管辖权问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案件有管,辖权,2、法律选择问题:一国法,院在确定自己对某一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后,应决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法国学者,国籍法规范(法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以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德国和日本及受德国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仅包括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中国学者,普遍观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姚壮、任继圣: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结论:,A、,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B、,大多学者都认为应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分歧在于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持肯定态度,从法律发展的观点出发。历史上最早用冲突规范进行准据法的选择,但由于其本身的缺陷,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就开始了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工作。都是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与冲突规范并行的,二者缺一不可。是一种更高级的调整方式,但在有些领域如婚姻家庭继承等无法发挥作用。,对此韩德培曾有一段精彩、形象的论述。,“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既可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规定在国际条约之中。,由于这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有权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取得某种民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待遇,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这一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最古老的规范,在古罗马的“万民法”中就有。,冲突规范,指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不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但与冲突规范和其他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结论,国际私法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于一体,集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于一体,集实体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体,是最早的跨越传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三、国际私法的性质,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介于二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学说,“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代表人物:德国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毕叶、意大利的孟西尼等,理由: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2、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国际交往事,每个人、每个商行都有其祖国作为后盾。任何民商事冲突都会变成国际间的冲突。,3、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是规范各国主权关系的。,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代表人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沃尔夫、德国的康恩、英国戴赛、戚希尔、诺斯、美国比尔、里斯、苏联的隆茨,理由:1、从调整对象和主体来看,以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即使国家参与也是民商事责任,而非国家责任,2、从渊源看,主要是国内法。,3、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看,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4、从争议的解决方法看,不同于公法上的谈判、斡旋,大多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里斯基等,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又涉及到国际;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主张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是这两部分的综合,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二战后,传统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已不能容纳已有巨大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律的发展体现在出现了大量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传统的一般国际民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当某种新的法律现象出现,而又不能用原有的类别加以归类时,就应该且必须构成新的类别。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部门法。这一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国际法体系,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国,际,私,法,四、国际私法的名称,1.法则区别说,2.私国际法,3.国际私法,4.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5.法律适用条例,6.民法施行法,7.法例,8.外国法的适用,9.涉外私法,10.国际民法,11.国际民商法,12.国际民事诉讼法,五、国际私法的定义,1.不同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给国际私法下定义,2.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六、国际私法的体系,立法体系,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由于各国民法体系并不完全相同,其国际私法的内在体系也不相同,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个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1982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1964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瑞士模式,1989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体系,分为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附则八章。,理论体系,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小国际私法,”,体系,仅讨论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际私法,”,体系,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大国际私法,”,体系,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英美普通法体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视为核心内容,法国体系,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教材采用,“,大国际私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