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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传媒,联系电话:,邮箱:,教学大纲:,课程介绍,“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解释,旧中国的传媒立法,宪法与传媒,刑法与传媒,民法与传媒,著作权法,出版法律规范,新闻法律规范,广告法律规范,广电法律规范,新媒体法律规范,参考书:,魏永征:新闻传播法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崔明善:新闻传播法,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马光仁: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蒋恩铭:广告法律制度,南京大学出版社。,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学林出版社。,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JB伯里:思想自由史,吉林人民出版社。,唐纳德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约翰泽莱兹尼:传播法判例: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第四版),北大出版社。,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采编标准及案例精解,复旦大学出版社。,两个法律概念介绍,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由这些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特征:一、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二、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经失传的法;三、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而法律部门又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就成文法来说,可划分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章。,旧中国的传媒立法:,古代对于表达的限制,中国古代成文法是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的,封建社会各朝政权通常都制定法典,作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最权威的规范。其中多有涉及表达的种种罪名与规范。,秦统一,有“偶语弃市”之律,开语言犯罪之先河。,汉代,其罪名益多:,1欺谩、诋欺、谩、诬罔,2左道,3诽谤、祅言,4非所宜言,腹诽,妖书妖言,宋代,针对当时出版印刷活动和出版物内容,政府发布了各种形式的规定进行管理。明清时期继承了这种行政管理方式。,晚清时期的几个传媒法律,晚清的“筹备立宪”运动,启动了清廷修订法律的进程,而出洋考察的五大臣(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基于“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的理由,也使“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正式提到政府工作日程上来。,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第一部调整新闻出版活动的专门法律。光绪32年(1906年)7月,由商部、巡警部和学部共同拟定,由政府颁布。分为大纲、印刷人等、记载物件等、毁谤、教唆、时限章41款。主要内容:,1实行印刷物注册登记制度,设立印刷注册总局负责其事。,2巡警部掌握印刷业的审批权,凡开业者须向巡警部交费注册。,3印刷人须将印刷品两份送交所在地巡警部门,并须将印刷样品详细记册以备检查。,规定了印刷品的禁载事项与“诽谤”、“诬诈”和“讪谤”的罪名及处罚办法。,5规定了“教唆”的罪名与处罚办法。,规定了“酌量办理”的原则,赋予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权和对某些案件的处置权。,大清印刷物专律适应于一切印刷出版物,而不仅仅是报纸。对清廷来说,当时特别需要一部专门调整报刊活动的法律。同年便以巡警部的名义制定了报章应守规章。凡9条,主要内容旨在防范报刊宣传危及清廷统治。如规定“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等。该规章与专律并行。,光绪33年(1907年)8月,民政部又制定了报馆暂行条例10条。它几乎是上述规章翻版,只是增加了“报章出版前必须呈报巡警部审批”一条规定。该条例于9月批准后,作为正式法律颁布执行。,大清报律,光绪34年(1908年)1月,商部参考日本报纸法,拟定了大清报律草案,于同年3月14日奉旨颁行。律文凡46条,内容详尽,是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律。,主要内容:,1确定了开办报馆、发行报纸,须呈报备案并缴纳保押费的制度。,2规定了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任职资格。,3规定了各类报纸于发行前须送交官署接受“核查”的制度。,4规定了报纸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5规定了报导司法新闻、外交新闻、军事新闻及“谕旨章奏”的管理办法。,6规定了报纸禁止刊载的内容。,规定了报刊发行人和编辑人的职业道德守则。,8规定了报纸相关作品版权的保护办法。,9规定了违犯本律的具体罚则。,特点:,一是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报馆设立、从业人员管理,到报纸内容管理、版权保护、发行事宜等,涵盖无遗,满足了清廷控制报纸和舆论的愿望。,二是法律内容的现化性。表达了资产阶级法律内容的要求。如第8条规定:“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申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第38条:“必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作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第39条:“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三是立法措辞的平和性。与此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规章相比,该报律的措辞倾向平和,少了峻法的面目,多了阴御的手段。,当然,大清报律虽有一些变化,涂上了更多的资产阶级法律的色彩,但其精神实质仍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它并未赋予人民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大清报律施行后,原先所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作废,它成为晚清报刊管理的基本法。但是,该律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外国人所设报馆置之不理。宣统二年(1910年)由民政部主持修订,以消除其“窒碍难行”之处。修正案在当年12月29日以钦定报律的名称重新颁布实施。民国成立后,各省仍然有人搬照该律的规定来压制舆论。直到1914年民国的报纸条例颁行后,该报律才最后退出历史舞台。,大清著作权律,光绪29年(1903年)清廷与美国在上海签订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11条规定:“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刻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10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刻书或译本之专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版权的条约,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始。,一者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开展君主立宪的考虑,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该律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5章55条。参考了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但在立法思想上受德国、日本的影响较深。其内容特点是:,1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较小。,著作权主体通常是作者本人。,3对作者的权利,未从正面去规定,而是通过禁止某些行为间接地作出规定。,采取注册保护的办法。,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30年,合作作品30年,照片10年。,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罚则。,该律影响甚大。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但没有明令废除此律,而是沿用到1915年,始由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代替。此后,国民党政府于1944年、1949年两度修订著作权法,但终未跳出它的框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传媒立法,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遂废除了大清报律;1912年3月11日颁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结社之自由。”,在宪法里规定言论自由,这在中国是破天荒的事情。,1912年3月2日内务部颁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与新闻界约法三章。,袁世凯时期的传媒立法,1914年4月2日,颁布报纸条例35条,除了悉数收入大清报律对报刊的禁限条款外,还从日本1909年的新闻纸法等外国报律中搬来许多新的禁限。规定:,实行出版物批准制加保证金制,且保证金数额甚大;禁止25岁以下者、曾受监禁之罪者以及军人、行政司法官吏、学校学生等担任报纸的发行人、编辑人和印刷人;划定内容禁区,但对“淆乱政体”、“妨害治安”等罪名并无明确的界定;报刊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警察署“存查。,1914年12月5日,政府又颁布了出版法23条,不仅把报纸条例中的禁限规定推广到所有的文字、图画印刷品,而且规定所以的出版物须在出版前“禀报”警察署。还规定,警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没收出版物,也禁止违犯出版法的境外出版物流入境内。,此外,该时期还颁布了著作权法、戒严法、治安警察法、新闻电报章程、检查扣留煽动邮件章程等。,国民党时期的传媒立法,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以党的名义颁布了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代表性的是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以上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日报登记办法、出版条例原则(以上1929年)。,1930年12月16日,正式颁布出版法。凡6章44条。主要规定:,1报刊创办采用注册登记制;,2报刊的发行,应于首次发行期15日前,以书面陈明有关事项,呈所在地省、市政府转内政部申请登记;,出版品不得有下列记载: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妨害良善风俗者;,4战时或遇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得依国民政府政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关于军事或外交事项之登载。,翌年10月,政府又颁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将该法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30年代,一些进步的社会组织和新闻出版界针对出版法钳制言论的规定,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32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谴责国民党当局压制舆论,要求当局立刻废除用任何方式限制公民权利的一切法律和条例。,1932年,商务印书馆、生活周刊社等49家书报社联名签署请愿书,要求废除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1935年,马相伯、邹韬奋等275人两次签名发表宣言,强烈要求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撤销新闻检查制度,开放新闻封锁。,同年顾执中、萨空了等71人签名发表宣言,反对新闻检查制度的继续存在,宣称作为舆论机关的报纸应该绝对不受检查。,抗战时期,国民党的传媒立法主要有:修正出版法、国家总动员法、新闻记者法和修正著作权法等。,1937年7月8日,公布新修正的出版法;7月28日,出台出版法施行细则。是为战时新闻出版法制的基本依据。,1942年3月,颁布国家总动员法,规定必要时,可对人民的言论、出版、著作等自由加以限制,可对新闻机构的设立、出版物的内容加以限制。,1943年2月15日,颁布新闻记者法,随后又出台了新闻记者法施行细则。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管理记者的法律。,抗战时期,国民党实行严格的新闻检查制度,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新闻检查标准、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品出版品办法、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图书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战时新闻检查办法、战时新闻禁载标准、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以政府的名义颁布了不少传媒法律。于1945年9月17日出台废除出版检查办法及禁载标准。此法实施范围不包括收复区。,1947年10月31日抛出出版法修正草案,集以往新闻统制内容之成,还明令禁止人民揭露、批评蒋介石。,草案公布后,遭到广泛的反对。王芸生曾为大公报撰写社评由新民报停刊谈出版法,大胆批判了该出版法的反动性质和作用,明确主张应将其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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