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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范,黄 会 香,2017年2月4日,主 要 概 况,1.医 务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概 况,2.血 源 性 职 业 暴 露 因 素-针 刺 伤,3.血 源 性 职 业 暴 露 的 防 护 措 施,4 血 源 性 职 业 暴 露 后 的 预 防 处 置,2016,年我院职业暴露发生状况,针刺伤14例,洗消器械损伤3例,2016,年我院职业暴露发生人群,医生1例,工人1例,实习生3例,护士13例,什 么 是 医 院 感 染 职 业 暴 露?,人 员:医 务 人 员 以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情 景:在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过 程 中,途 径:暴 露 于 某 种 传 染 源 的 情 况,血 源 性 传 染 病 感 染 或 携 带 者 的 血 液、体 液 污 染 了 破 损 皮 肤或 黏 膜;被 含 有 病 原 体 的 血 液、体 液 污 染 了 的 针 头 及 其 他 锐 器 刺 破,皮 肤;吸 入 具 有 感 染 性 的 气 溶 胶;直 接 接 触 了 传 染 性 物 质。,血 源 性 病 原 体 的 定 义?,指 存 在 于 血 液 和 某 些 体 液 中 的 能 引 起 人 体 疾 病 的 病,原 微 生 物,例 如 乙 型 肝 炎 病 毒(H B V)、丙 型 肝 炎,病 毒(H C V)和 艾 滋 病 病 毒(H I V)、梅 毒 等。,体 液:是 指 精 液、脑 脊 液、阴 道 分 泌 物、滑 囊 液、,胎 盘 液、胸 腔 液、心 包 液、腹 腔 液、羊 水、口 腔 科,操 作 时 的 唾 液、其 他 被 污 染 的 体 液 或 不 能 与 体 液 区,分 的 液 体。,职 业 暴 露 的 常 见 相 关 因 素,物 理 性 因 素,化 学 性 因 素,心 理 社 会 性 因 素,针 刺 伤 是 血 源 性 疾 病 主 要 传 播 途 径(医 务 人 员 患 血 源 性 疾 病 8 0-9 0%是 由 针 刺 伤 所 致),针 刺 伤 后 不 同 病 原 体 感 染 的 危 险 程 度,H B V 感 染 率 6%3 0%,H C V 感 染 率 1.8%,H I V 感 染 率 0.3%,国 外 研 究 证 实:H B V 感 染 率 高 于 H I V 感 染 率 5 5 倍,高 于 H C V 3 8 倍,不 同 暴 露 途 径 的 感 染 机 率,针 刺 伤 后 接 触 污 染 血 液:0.3%,眼、鼻、口 腔 粘膜暴 露:0.1%,皮 肤 接 触 污 染 血 液:0.1%,预 防 血 源 性 感 染,对 病 人,我 们 已 经 做 了 很多,1.医 院 布 局 及 硬 件 设 施 的 改 进;,2.全 部 使 用 一 次 性 注 射 器;,3.产妇、输 血、手术前 常 规 检 测 H B V,H C V,H I V 等;,4.血 液 透 析 器 一 次 性 使 用;,5.软 式 内 镜 活 检 钳 采 用 压 力 蒸 汽 灭 菌;,6.便 携 式 血 糖 仪 使 用 一 次 性 采 血 针 头;,7.消 毒 无 菌 用 品 由 消 毒 供 应 中 心 统 一 供 应;,8.对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与 运 送 规 范 的 制 定;,9.安全注射。,对 于 职 业 暴 露我 们 存 在 的 问 题,对 职 业 暴 露 危 害 认 识 不 足,对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重 视 不 够,培 训 效 果 不 佳,日 常 操 作 规 范(S O P)执 行 不 到 位,不 知 晓 暴 露 后 处 置,报 告:程 序 较 复 杂,不 知 晓 程 序,不 愿 意 报 告,预 防 血 源 性 病 毒 传 播 方 法,安 全 教 育,标 准 预 防,安 全 操 作,注 射 疫 苗,加 强 职 业 防 护 教 育,提 高 全 体 医 务 人 员防 护 意 识,是,减 少 职 业 暴 露 的 主 要 措 施,标 准 预 防 的 基 本 特 点,1.既要 防 止 血 源 性 疾 病 的 传 播,也 要 防 止 非 血 源 性疾 病,的 传 播;,2.强 调 双 向 防 护,即 防 止 疾 病 从 病 人 传 至 医 护 人 员,,又 要 防 止 疾 病 从 医 护 人 员 传 至 病 人;,3.根 据 疾 病 的 主 要 传 播 途 径,采 取 相 应 的 隔 离 措 施,,包 括 接 触 隔 离、空 气 隔 离 和 微 粒 隔 离(空 气 飞 沫)。,标 准 预 防 措 施,洗 手 和 手 消 毒,戴 手 套,戴 口 罩,穿 防 护 衣,环 境 消 毒,废 弃 物 处 理,洗 手,1.直 接 接 触 每 个 患 者 前 后,从 同 一 患 者 身 体 的 污 染 部,位移 动 到 清 洁 部 位 时;,2.接 触 患 者 黏 膜、破 损 皮 肤 或 伤 口 前 后,接 触 患 者 的,血液、体 液、分 泌 物、排 泄 物、伤 口 敷 料 等 之 后;,3.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摘 手 套 后;,4.进 行 无 菌 操 作、处 理 清 洁、无 菌 物 品 之 前;,5.接 触 患 者 周 围 环 境 及 物 品 后;,6.处 理 药 物 或 配 餐 前。,洗手,两,前,三,后,戴 手 套,1.暴 露 于 血 液、体 液、分 泌 物、排 泄 物,黏 膜、有 破 损的 皮 肤,及 其 污 染 的 物 品 时;,2.严 重 污 染 时 需 要 更 换 手 套;,3.一 次 性 手 套 不 可 重 复 使 用;,4.皮 肤 有 破 损 时,建 议 戴 2 副 手 套;,5.脱 去 手 套 后 要 马 上 洗 手 或 手 消 毒;,6.使 用 手 套 不 能 替 代 手 部 清 洁 不 论 洗 手 或 擦 手。,防 护 眼 镜、面 部 防 护 罩,1.可 能 发 生 喷 溅 的 医 疗 过 程 必 须 使 用 防 护 镜、面 部 防 护 罩、口 罩;,2.使 用 取 决 于 个 人 对 操 作 过 程 的 认 识 和 判 断,,看 潜 在 事 故 可 能 性 的 大 小;,3.动 脉 穿 刺 要 戴 面 部 防 护 罩 因 血 液 溅 入 眼 中的,发生 率 较 高。,穿 隔 离 衣,1.防 水,否 则 应 在 外 面 加 穿 防 水 围 裙;,2.应 注 意 保 证 能 遮 盖 全 部 的 衣 服 和 外 露 的 皮 肤;,3.保 持 隔 离 衣 里 面 及 领 部 清 洁,穿 隔 离 衣 时 勿 接触 面 部 等;,4.污 染 时 应 立 即 更 换;,5.使 用 后 应 放 置 在 指 定 的 容 器 内;,6.不 能 重 复 使 用 一 次 性 隔 离 衣。,环 境 安 全,1.日 常 清 洁 和 卫 生 处 理;,2.在 清 洁 基 础 上,适 当 消 毒,保 证 落 实;,3.工 作 环 境 光 线 充 足;,4.尽 量 集 中 清 洗,清 洗 时 工 作 人 员 尽 可 能 离 开 工 作 区;,5.消 毒 剂 浸 泡 器 械,随 时 加 盖 防 止 消 毒 剂 挥 发。,操 作 注 意 事 项,1.,用 过 的 针 头 应 立 即 丢 入 利 器 盒;,2.,利 器 盒 应 放 置 到 位,便 于 丢 弃;,3.,不 要 毁 损、弯 曲 或 双 手 回,套,针 帽,用 后 不 能 立 即 处 理 的,应 使 用 单 手 回 套 法;,4.,不 要 将 针 头等放 入 过 满 的 利 器 盒(,3/4,);,5.,相 关 工 作 完 成 后,再 脱 手 套;,6.,摘 掉 手 套 后 或 接 触 体 液 后 立 即 洗 手。,操 作 注 意 事 项,7.,在 进 行 侵 袭 性 操 作 过 程 中,要 保 证 充 足 的 光 线;,8.,采 用 新 技 术,如 使 用 有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锐 器;,9.,消 除 不 必 要 的 锐 器 和 针 具,如 使 用 适 宜 的 电 灼 器、钝 化,针 具 和 U 形 针 具 等;,10.,手 术 中 传 递 锐 器 应 使 用 传 递 容 器,以 免 损 伤 医 务 人 员;,11.,禁 止 用 手 直 接 拿 取 被 污 染 的 破 损 玻 璃 物 品,应 使 用 刷 子、,垃 圾 铲 和 夹 子 等 器 械 处 理;,12.,处 理 污 物 时,严 禁 用 手 直 接 抓 取 污,物,,尤 其 是 不 能 将 手伸 入 到 垃 圾 容 器 中 向 下 压 挤 废 物,以 免 被 锐 器 刺 伤。,职 业 暴 露 后 的 预 防处 置,暴 露 后 预 防 处 理,1.,伤 口 处 理;,2.,暴 露 情 况 报 告;,3.,感 染 风 险 的 评 估;,4.,暴 露 后 的 预 防 治 疗。,恰 当 的 治 疗,随 访 和 心 理 咨 询,职业暴露后的 处 理,1.,如 是 血 液、体 液 等 溅 洒 于 皮 肤 表 面 应 立 即 先 用 肥 皂,,再 用 清 水、自 来 水 或 生 理 盐 水 冲 洗;,2.,如 溅 入 口 腔、眼 睛 等 粘膜部 位,用 清 水、自 来 水 或 生 理,盐 水 长 时 间 彻 底 冲 洗;,3.,如 发 生 皮 肤 粘 膜 针 刺 伤、切 割 伤、咬 伤 等 出 血 性 损伤 暴 露 后,应 立 即 挤 出 损 伤 局 部 的 血 液 后 用 清水、自 来 水 或 生 理 盐 水 等 彻 底 冲 洗,再 用 碘 伏、7 5 酒 精、消 毒 创 面,必要时进行伤口包扎或缝合;,一 挤 二 冲 三 消 毒,必要时包扎。,报 告,1.及 时 报 告 科 室 负 人,报 告 内 容: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 及 经 过;暴 露 方 式 和 暴 露 的 具 体 部 位 及 损 伤 程 度;暴 露 源 种 类(培 养 液、血 液 或 其 他 体 液);处 理 方 法 及 处 理 经 过。,2.填 写 职业暴露登记表,向感控科报告,报告内容同上。,H B V 暴 露 后 预 防,1.,已 知 暴 露 者 H b s A g 和 抗 H B s 阴 性或,抗 H B s 滴 度 低(1 0 I U m I),,尽 快 给 暴 露 者肌 肉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H B I G)2 0 0,-400,U 和 乙 肝 疫 苗 接种,乙 肝 疫 苗 接 种 期 间 按 第 0 1 6 月 执 行,并 分 别 在暴 露 后 即 刻、3 个 月、6 个 月 检 测 乙 肝 两 对 半;,2.,暴 露 者 H b s A g 和 抗 H B s阳性或抗 H B s 滴 度 高于1 0 I U m I 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用 药 时 间 最 好 在 2 4 小 时 内进行,H C V 暴 露 后 预 防,1.,H C V 暴 露 后 目 前 无 推 荐 的 干扰 方 案;,2.,暴露者抗,-HCV(-),,即,时,进行,3,天的抗病毒治疗,同时在暴露后,3,个月、,6,个月检查,抗,-HCV,,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的抗病毒治疗。,梅 毒 暴 露 后 预防,1.,苄星青 霉 素,240,万 单 位,单次肌肉注射;,2.,对 青 霉 素 过 敏 者 可 使 用 四 环 素,500mg,,,4,次,/d,;连用,14,天,、强 力 霉,100mg,,,2,次,/,d,,连用,14,天;头孢曲松,1,g/d,肌肉注射,,连用,8-10,天;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3.,于暴露后,6,周、,10,周抽血监测复查。,H I V 暴 露 后 预 防,1.HIV,暴露后,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评估和防护指导,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用药方案;,2.,预 防 性 用 药:发 生 H I V 暴 露 后 尽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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