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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主权:,国家主权、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国民主权、,议会主权、法的主权(说)、,个人主权(说)、人类主权(说)、,主权概念无用(说)、主权概念死灭(说),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源都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1958年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权来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二)人民主权的含义,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三)进步意义: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转变,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人与受托者的关系,人民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前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我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间接形式:代议制,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直接形式:复决制,法国: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交公民复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权的含义,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权利的层次,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历史发展,霍布斯,同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洛克,生命、财产、自由,卢梭,自由、平等、生命、财产,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规定基本人权具体内容(我国),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宪法保护。特别是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讳言人权予以确认写入宪法,2、不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美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除1791年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又不断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如选举权、男女平等权等。,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法国1958宪法:主权、共和国总统、政府、议会、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员会、司法、特别高等法院、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共同体、联合的协定、宪法的修改、过渡条款,序言中“法国人民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二)历史发展,洛克(首倡者):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孟德斯鸠(完成者):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论法的精神:,“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人之手,或者归属于同一机关,就失却了自由。”,“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资本主义宪法:分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原则,美国式:,国会,总统 法院,美国式:,通过弹劾审判案弹劾总统,国会 总统,对国会通过法案的否决权,批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 法院,对国会通过法律的违宪审查,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 法院,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英国式:,国王,解散 请求,国会 多数党 政府内阁,选举 负责,法国式:,总统,解散 直 选 提名任命主持,议会 总理,选举 负责,中国式:人大,政 法院 检察,府 院,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现代,西方各国三权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立法机关的权力普遍弱化,行政权则不断扩大化/肥大化;,司法权被不断强化,被赋予强大的宪法审查权力,牵制行政权;,政党政治的普及和发达。,第五节 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一)法治的含义,“法的统治”,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与人治,法律权威个人权威 法治,个人权威法律权威 人治,德国“磨坊案”,威廉一世(1797-1888),(二)历史发展,古代 亚里斯多德 良法,普遍的遵守,现代,形式主义法治理论,富勒(八项原则):一般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自相矛盾、可行性、稳定性、一致性,现代,实质主义法治理论:韦伯、纽曼、德沃金,“某些实体权利是从法治引申而来,这些权利被用于区分应允这些权利的良法与不应允这些权利的恶法。”这种法治观在法治中纳入了个人权利,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在第6条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或社会关系上之关系,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差别。”,第97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规范,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一切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意大利宪法第3条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直接用法治一词,但其内容却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美国宪法:“联邦宪法、法律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州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它相抵触”“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直接用法治一词,但其内容却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建国后我国对法治的认识,1949全盘苏化 取消论,1957禁区 结合论,1979法治与人治大讨论 社会主义人治论,1997予以确认 法治论,1999写入宪法,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一、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 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形式 宪法的结构形式 宪法体系,宪法典的结构形式,形式结构,(全部条文),内容结构,(整体内容),含义,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方式)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制定主体的不同,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全国人大 宪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解释,制定主体相同,制定权限或程序不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全国人大制宪程序 宪法典,全国人大 普通立法程序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种类,(一)成文宪法典:特定制宪机关,集中、系统的体现宪法内容,特定制宪机关根据特定程序,(我国:全国人大),最高法律效力,普遍采用,种类,(二)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只体现部分宪法内容,普通立法机关制定,我国:主体相同、程序不同,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体现宪法内容宪法本体法(不成文国家),为实施宪法宪法关联法,(成文、不成文国家),种类,(三)宪法惯例:国家元首、代议机关、政府首脑、政党首领,无明文规定,反复适用,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种类,(四)宪法判例:司法机关,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种类,(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主体,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或(六)宪法修正案,成文宪法体系: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不成文宪法体系:地位平等,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二、宪法的结构之序言,(一)分类,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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