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证据规则,主 讲:姚 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证据规则,1,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2,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它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证据的使用、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3,证据的收集:,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依法通过侦查或调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证据的保全,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将所发现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予以妥善保管的措施,。,证据的收集: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4,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所涉及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5,特征:,强制规范性,明确指导性,明显程序性,特征:,6,二、证据规则的体系,确保口头证言真实性的规则是整个证据规则体系的核心。原因:,第一,实物证据的脆弱性。,第二,口头证据的可信性。,二、证据规则的体系 确保口头证言真实性的规则是,7,1,、全部证据规则的,重心,在于约束证据能力:即关于口供、证言、材料、物品在诉讼程序上的准入问题。,2,、证据规则,很少,对证明力问题进行规范。原因:自由心证,3,、证据规则规范司法证明过程,1、全部证据规则的重心在于约束证据能力:即关于口供、证言、材,8,证据规则资料课件,9,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10,一、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行不同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模式,一、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行,11,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即基于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自身人格、能力、知识及经验作出评价。,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实行陪审团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现诉讼公正,法律设置了完备而细密的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给以规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即基于职权主义原则,法,12,二、通用的证据规则和个别适用的证据规则,三、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四、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五、等等,二、通用的证据规则和个别适用的证据规则,13,第三节 外国证据制度评介,第三节 外国证据制度评介,14,(一)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提出的证人进行“主询问”(,主询问规则:,1.,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3.,一般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交叉询问规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应进行宣誓。,(一)交叉询问规则,15,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程序提出言词证据。即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机会是均等的。,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16,(二)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提供副件。,(二)最佳证据规则,17,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18,(三)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如果证人陈述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的,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三)意见证据规则,19,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专家证人例外规则:专业人士可发表意见,其实类似与我们的,鉴定意见,。刑诉法修正案,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普通证人作证的例外事项:对于普通证人,如果明显不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应予排除。但是如果该意见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则在判例法上形成了很多例外。这些例外中,大多数属于几乎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速记性”证言。包括:,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20,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车辆的速度,如“他开得非常快,大概有,70,码”,声音、笔记的辨认,如“是他的声音”,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他醉醺醺的,应该是喝了好多酒”,“他看上去很紧张”,等等,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21,(四)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不具有可采性。,英美证据法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限定,以防止此类证据被不适当的使用。如,美国联邦证据法,对下述证据的关联性作了规定:,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特定的事实行为。如表示或允诺支付因伤害而产生的费用的事实。,被害人的品格。,(四)相关性规则,22,(五)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按照该规则规定,所有证人在庭审或者庭审准备期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五)传闻证据规则,23,(六)证言特免权规则,按照该 规则,某人虽然了解案件事实并具备证人资格,但可以依据某种特免权拒绝提供证言。,证言特免权规则主要适用于一下情况:,基于配偶关系,当事人与律师谈话的保密权,患者与医生之间谈话保密权,忏悔者和牧师之间谈话保密的特权,公民享有的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政府官员具有的拒绝提供可能泄密或者泄露官方危险情报的证据,(六)证言特免权规则,24,(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均应予以排除。,(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5,(八)自白任意性规则,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称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按该 规则的要求,提取被告人的供述必须遵循自愿性规则。凡是违反被告人自由意志而获得的供述都当排除。在此规则下,要求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口供要取得作为指控证据的资格,必须建立在该口供的取得是基于被追诉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否则不具有证据资格。,(八)自白任意性规则,26,(九)补强规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证据规则。即当口供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唯一的证据的时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禁止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予以补强的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一般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如排出传闻证据,禁止非法取证等),但对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则不做太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对口供,则有些例外,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是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九)补强规则,27,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客观性,因此其补强程度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要求,保证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即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28,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29,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30,二、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和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法,刑诉法解释,53,条,包括书证、物证),二、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31,(二)关于证明力的规则,1,、补强证据规则(刑诉法,53,条),共犯的口供能否作为补强证据?,2,、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等等,(二)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1、补强证据规则,32,(三)新刑诉,268,条与证据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三)新刑诉268条与证据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33,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司 法 部、共青团中央,2010,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34,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也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35,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对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