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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0,小袋子,2020.08.19,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美国合同法,American Contract Law,小袋子2020.08.19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美国合同法Ame,1,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2,CONTENTS,目录,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对价,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违反公共政策,错误,不正确说明,胁迫,不正当影响,显失公平,CONTENTS目录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对价,3,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概说,在英美法上,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主要是受两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是否已经成年和当事人的智力是否健全。,法律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在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基本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涉及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规则,硬性规则(,hard rule,)或称为不可变通规则(,arbitrary rule,)。,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概说,4,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确定是否成年的标准,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后果,合同撤销的后果,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5,确定是否成年的标准,(,1,)根据普通法,自然人于年满,21,周岁时成年。,(,2,)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制定法,把这一年龄降低到,18,周岁。,(,3,)依法院的解释,,18,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如果他们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他们可以撤销合同,不管这样做是否公平。,确定是否成年的标准,6,2.,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后果,(,1,)根据普通法院早期的审判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且该撤销合同的权利只能由未成年人一方来行使。,(,2,)其结果是:当合同的履行对未成年方有利时,未成年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同,反之,当合同的履行对其不利时,他可以主张撤销合同。,(,3,)未成年人撤销合同被视为对合同的,否认,。,2.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后果,7,案例,帕伦特诉米德威,丰田公司案,蒙大拿州上诉法院(,1981,年),1975,年,8,月,18,日,年仅,15,岁的权利要求人在受雇于被告米德威,丰田公司时背部受伤。当时他正从事搬抬重物的工作。告承认对此负有责任。,1977,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个最终和解协议,就权利要求人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向他支付,150,个星期的生活补助费,总金额为,6136.40,美元。谈判是在被告的代表与权利要求人的母亲,即其监护人之间进行的。权利要求人也在场。该和解协议由权利要求人签字,并有他的一个朋友作证。签字时权利要求人的母亲在场。她没有反对签字,但没有会签这份协议。后来,权利要求人要求重新确定他的权利,并向工人赔偿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发现,自签署该协议之后,权利要求人的健康状况并没有得到改进。但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权利要求人的监护人对该和解协议作了充分的考虑;尽管她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但她代表被监护人认可和同意了这份协议,其法律效力与她本人在协议上签字是一样的。,权利要求人认为上述结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提出上诉。,案例 帕伦特诉米德威丰田公司案,8,判决意见,权利要求人在签订该最终和解协议时是一个未成年人。该协议是一个合同,因此,必须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去决定该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性。未成年人可以否认他签署的合同,因此,与一个未成年人进行交易的人要自担风险。虽然这位母亲是这个未成年的监护人,可是这种关系仅仅影响到她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不能扩大她对该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权利。权利要求人是惟一的合同当事人,即惟一在法律上受该合同约束的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否认和解除这个合同。,这种法律背后的政策是,不鼓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被告的错误在于,他没有让权利要求人的法定监护人代表代替权利要求人签署这份最终和解协议。,该最终和解协议无效。我们将这一案件发回工人赔偿法院重审,并要求其审理与这一判决意见保持一致。,判决意见,9,评析,由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如果由未成年人签署,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撤销的。这意味着,与其签约的成年人要避免这样的后果,必须让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签约。本案的判决表明,这样的规则是硬性的,是不允许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变通的。,评析,10,(,4,)对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放弃被认为是对合同的,确认,。,但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不能,对合同作有效的确认,因为该确认行为本身就是可撤销的。,(,5,)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对合同的确认,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用行为表示的。,美国合同法-第4章-合同的效力4-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课件,11,(,6,)如果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既没有对合同作明示或默示的确认,也没有对合同作明示或默示的否认,根据义务互惠原则,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确认还是否认合同作出选择,否则法院一般会推断该未成年人已经默示追认了一份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美国合同法-第4章-合同的效力4-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课件,12,总结,一份由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并非是全然无效的,不仅可以由该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在事后撤销,而且也可以由该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帮助未成年人避免承担因其心智不全、年幼无知而给自己过早招致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未成年人积极享受对自己有利合同所带来的好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总结,13,3.,合同撤销的后果,(,1,)一般原则:令双方返回利益,即让他们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但问题在于,未成年人应当在什么程度上对他从另一方取得的利益承担责任?,3.合同撤销的后果,14,(,2,)解决上述(,1,)中问题的传统规则是:,a.,未成年人不应对此种损失或贬值负责;,b.,对于他所享用的由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c.,对于他使用过的已经贬值的或损坏的产品,他只需将该物按现有的状态返还给对方;,d.,对于其他的损失,他也不负赔偿责任。,(2)解决上述(1)中问题的传统规则是:,15,(,3,)不适用上述(,2,)中传统规则的例外:,a.,例外规则一:,未成年人应就必需品(,necessaries,)的合理价值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的必需品主要指适合于其地位和状况的的必需的食品、衣物和住房开支以及必需的医疗费用和用于教育的费用。,(3)不适用上述(2)中传统规则的例外:,16,b.,例外规则二:,当未成年的一方作为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时,如果他已经就另一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支付了现金,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完全恢复原状。,如一个未成年人自己到商店花,50,美元买了一台游戏机,等到他后来撤销合同的时候,由于一个手柄已坏,这台游戏机价值贬损了,10,美元,所以商店在把,50,美元返还给该未成年人时可以抵扣这贬损的,10,美元。,未成年人的身份只能被未成年人用来防御而不是进攻,必须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无辜商人利益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b.例外规则二:,17,c.,例外规则三:,如果未成年人谎报了自己的年龄,称自己是成年人,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完全恢复原状。因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幼稚为托词逃避责任或以此为武器来伤害与其善意进行交易者。,另一方此种权利得到确认的前提是,未成年人谎报年龄使其对未成年人的诺言产生了,信赖,,并且,另一方基于这种信赖向未成年人提供了物品或服务。,c.例外规则三:,18,“,依公平行事者得公平,公平须洁净之手(,clear hands,)方可得到,无人可因自己的错误得利,触犯公平者不配得公平。”,19,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备统一的价值观,正义!,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法学教育是在教会你怎样认识正义,徐显明在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讲话,(,2014,年,9,月),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备统一的价值观,20,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精神缺陷与缔约能力,(,1,)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之一:,认识标准,:当事人是否有能力理解该争议的交易的性质和后果。该标准是一项,主观标准,。,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条:他,不能以合理的方式理解该交易的性质和后果,。,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21,案例,克拉斯纳诉伯克案,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4,年),在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医生,双方合租一个诊所,原被告双方订立了续展租约的书面协议,约定每一方各付一半租金和产生于该租赁的赋税,即便其中一方搬出该诊所,或者由于丧失能力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占用该诊所,该协议仍将有效。但是之后被告被诊断患有早衰性痴呆症,被告的家人也证明被告的病情,并告知原告,被告家人基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无签订合同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妻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签订该租约和协议的时候已经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提出并证明了一些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即证明被告对双方的协议是能够理解的:如原告和被告在续展这一租约之前曾经讨论过搬到其他地方去的可能性;被告在签字之前曾经读过这份协议,并且说这个协议是公平的;在协议签订的,4,个月后,被告仍然能口述一封对该房东的起诉书。,案例 克拉斯纳诉伯克案,22,本案涉及智力不健全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如下规则:当缔约当事人由于精神疾患或瑕疵未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这个情况时,即使前者已完全理解了合同,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因未能表达前者的意愿或未能反映其判断而无效。,法院认为,当一个人已经意识到某一特定的交易受到了精神病患或缺陷的影响时,首要的考虑就应当是,这笔交易就其结果来说是不是一个有正常智力的人会从事的交易。对于一个正要考虑是否应放弃其职业的医生来说,这一协议是缺乏远见的。所以法官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医生没有能力签订这份协议。,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不支持原告的主张。,本案涉及智力不健全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23,(,2,)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之二:,客观标准,:即所从事的交易是不是一个有正常智识能力的人会从事的交易。,在运用这种客观标准时,法官并不试图就能力有缺陷的一方是否在事实上理解了合同作出结论。因为该方是否理解了合同的内容对判决结果并不重要。,判例:克拉斯纳诉伯克案,(2)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之二:,24,(,3,)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之三:,意志标准,:这是现代司法判决中发展出来的用以确定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另一项作为适用,传统的认识标准的例外的新规则,,即如果一个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能够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丧失了合理自控的能力,他也不具备缔约能力。,(3)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之三:,25,意志标准,反映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条第,1,款:“如果由于精神病患或缺陷,他不能就该交易以合理的方式行事,,而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这一情况,”,则该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认识标准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标准,而客观标准和意志标准是例外的和补充的标准。,意志标准反映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条第,26,关于酗酒者和吸毒者,醉酒也能使一方丧失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因而也可能成为认定该方无缔约能力的理由。然而,醉酒通常是自愿行为,是一个人受不良生活习惯影响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自己无法控制的或他人强制其实施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其根本不值得同情,经常以此为由拒绝在醉酒的情况下签约的一方提出的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请求。,关于酗酒者和吸毒者,27,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条,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适用于醉酒人的法律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因吸食毒品而丧失缔约能力的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条,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28,2.,因精神缺陷无缔约能力的后果,(,1,)美国法院曾判决,一方为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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