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上海开放大学,婚姻家庭法学,尹海新,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电话:邮箱:,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婚姻法,老猫全家福,这能不能叫做“家庭”?,这个呢?,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是需要符合法律要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要件的婚姻家庭才受婚姻家庭法的保护。,思考?,小王与小兰都是,22,岁,在上海打工,谈恋爱一年多后租房子住在了一起,一年多以后他们的小孩子降生了,但是他们仍然还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一家三口的他们是一个家庭吗?他们的关系是不是受法律保护?,一、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家庭的历史,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原始时代:,血亲杂交,原始社会早期,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处于,杂乱,状态,不存在任何限制,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也属于一切男子,没有婚姻家庭之说。,“,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依次经历了两种形态:,血缘群婚制: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伏羲与女娲的传说,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进而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近的其他兄弟姐妹相互婚配的群婚形式。,普那路亚群婚,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又称偶婚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对偶婚制的典型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一夫一妻制产生的根源:,财产私有制,一夫一妻制的本质:,一妻一夫,发展历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婚姻法的地位、概念和特征,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近现代,婚姻家庭法附属于民法,以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存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婚姻法的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可放弃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不可放弃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权、教育权;,可选择的权利,: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也可以选择随母姓;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分配、归属;,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和责任。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为或者应当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是一种积极的义务性规范,是婚姻法的主要规范形式。,禁止性规范是法律规定人们不得做或者禁止做什么的规范,是一种消极的义务性规范。,婚姻法的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婚姻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件瓷器,做好它很费事,打破它很简单,而收拾起那些碎片又很麻烦。因此,我们应该牢记包装箱上常有的那种提示:“轻拿轻放,切勿倒置”。,婚姻是一台冰箱,它的目的是为爱保鲜,但结果是把爱情放凉了。,婚姻是一道菜肴,丈夫喜欢吃咸的,于是只管往里面放盐,妻子喜欢吃甜的,于是只管往里边放糖,如果这样,当这道菜出锅后,他们谁也没法吃了。,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每一个社会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等都有符合该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特定要求。男女结合,符合这种要求,就形成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反之,则不为社会所承认。,婚姻的特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过于理想化!,婚姻目的的多样性?,2,、,家庭(一个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哲学视野,家庭是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社会学角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奠定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个人与社会联系的桥梁;,法学范畴,家庭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人类的性本能以及婚龄(生理学),通过生育而实现繁衍。(生物学),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及因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的变革,始合后分,既分又合:,Your text in here,分,合,合,大清民律草案,1950,年婚姻法,民法通则,中华民国民法,1980,年婚姻法,制定民法典,(二),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1,、,主要内容,8,章,27,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缺陷:,50,年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但它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过于简单、不够全面。,(三),1980,年婚姻法,1,、,主要内容,5,章,37,条,5,处,修改,增加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条款,修改,离婚制度,扩大家庭,关系的范围,修改,结婚条件,增加新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4,、,80,年婚姻法缺陷:,无效婚姻,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约定夫妻财产制缺少具体内容,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离婚制度,判决离婚的理由争议较大,确立保护离婚无过错方机制,(四),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6,章,51,条,33,处,修改,增设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完善夫妻,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增加新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学,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案例,1,刘某与李某为同一连队战友,在一次作战中,刘某冒生命危险将负伤的李某背下阵地。退役后两人各自成家,来往频繁。,1996,年刘某之子(,1971,年生)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车祸,截肢后丧失部分劳动力,经人介绍对象数次均未成功。李某得知此事,为了报答刘某的救命之恩答应将自己的女儿(,1972,年生)嫁给刘某之子。因女儿明确表示反对,李某竟以死相逼。迫于无奈,李某之女只能答应与刘某之子在,1997,年,5,月结婚。由于缺乏感情,该婚姻在数月后即解体。,案例,2,某县政府公务员金玲(,27,岁)与母亲王某相依为命。后与同县税务员王航建立恋爱关系。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王航乃其同村远房堂弟,于是坚决反对两人来往。金玲反复劝说母亲,两人血缘关系相隔甚远,无需烦忧,并决定立刻与王航登记结婚。王某一怒之下暴打金玲,将其打成重伤。根据,刑法,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问题:这样的情形,金玲该如何处理?,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含义:,其一,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其二,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其三,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二)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一是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处理重婚的原则是:一般均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后果和情节,分清情况,区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案例,3,甲男和乙女是表兄妹,,2004,年开始同居并产下一女,,2005,年甲称欲同乙共同购置房产,于是二者向乙母借款,10,万人民币。其余是甲单独负担的。,07,年底甲在他人介绍认识丙 ,并与丙结婚,但甲和丙结婚后仍和乙保持同居关系,直到,08,年底乙发现甲已结婚,甲遂失踪。,问一:刑事上甲丙或甲乙构成重婚吗?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万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乙是仅可以对甲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三)禁止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重婚以外的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主要形式有通奸和姘居。,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案例,4,黄永(男)于,2001,年,4,月,18,日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万元财产赠与朋友张英(女)。两天后黄永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黄永之妻蒋芳拒不给付张英其受赠财产,称黄永生前与张英长期非法同居(有证据可以证明),黄永的遗赠行为无效。张英遂将蒋芳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涵义,婚姻家庭法中男女平等的涵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原则,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姻家庭法以道德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