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三讲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的主要内容,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国家篇 法律篇?,【古罗马】西赛罗,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古罗马权力中心,元老院,罗马的最高主宰,终身执政官,恺 撒,祖国之父 凯撒之死前44年,屋大维,奥古斯都大帝,古罗马第一任皇帝,罗马共和国的结束,罗马帝国的开始,西赛罗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法学家公元前106前43,国家理论,自然法理论,法治理论,总结与评价:历史奉献,第一局部:国家理论,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共和国commonwealth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集团,而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及正义之下集合的一种人群,以谋大家的共同利益。,国家具有四个特点,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民共同体,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和共同法律认识而订立的协定;,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或其他神;,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二、正义与国家,针对当时流行的观点,西赛罗提出:,音乐家所说的歌曲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中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正确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那么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所提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三、政体理论,一政体的分类,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君主制。恩爱,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智慧,当所有权力都在人民手中,就出现人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自由,二政体循环论,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从民主制向僭主政府的转变,每一种国家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国家的统治权就像一个球,僭主从国王的手中攫取,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手中窃取,没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三混合政体论,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四、理想的国家制度,核心:权力均衡原那么,第一,国家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第二,国家机构的组成,第三,国家官职的设立,国家机构的组成,执政官君主成分,元老院贵族成分,人民大会民主成分,一个理想的国家,要通过不同因素之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其方法是把上、中、下三层等级公正且符合情理地混合在一起。理想的政体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官职的设立,保民官,监察官,裁判官,财政官,一个政府是由其官吏以及那些指导政府事务的人组成的,并且国家的不同类型是通过它们国家的官吏构成来识别的。,五、理想的政治家,政治家的品德,理想政治家的标准和条件,政治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政治家品德,当一个民族的贵族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改变时,该民族的特点之转变才会发生。,上层人干坏事对国家特别危险,因为他们不仅自己沉溺于邪恶勾当,而且以他们的病毒传染了整个共和国;不仅因为他们腐败,而且他们还腐蚀其他人,并以他们的坏典范而不是他们的罪孽造成更大危害。,第二局部:自然法理论,一、理性、法与正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开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的职能。,二、永恒不变的自然法,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法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完全消灭它那么是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那么,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那么,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那么,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那么。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上帝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自然法的特点,自然法的是人的正确理性的表达,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法普遍存在的,统治全世界。任何时候和任何民族都应遵守。,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制定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是平等的。,第三局部:法治理论,一、法治的理想,“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做法律的仆人。,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实行法治,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无例外原那么,法治的目的是反对暴政,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我们需要执政官,因为没有他们的精明和谨慎的管理,一个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实际上共和政体的全部性质是由有关的执政官的安排决定的。,我们不仅要告诉执政官有关他们的行政权限,我们也要教育公民按照他们的义务范围去服从执政官。因为胜任统治的人在他过去一定是服从他人而且恭顺地服从他人统治的人,此后某时显露头角而当上统治者。,服从者应该希望在未来当上统治者;而统治者应该记住人们服从自己只是暂时的。我们必须规定不仅公民对执政官要服从尽职,而且执政官同时要热爱和尊敬人民。,二、制定法理论,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真正法律必须是:与自然法相符合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之间界限的法律;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一个民族的不正义的法规,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消灭性的规那么而已经接受了它。,第四局部:西赛罗的历史奉献,国家理论权力均衡原那么,自然法理论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法治思想,斯多葛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结合,希腊文明联结罗马文明的桥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欧洲惟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尽管西塞罗是个称职的律师而不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但是他的政治和哲学著作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这不是因为这些著作有独创性,而是因为他替罗马人创造了一种哲学术语,把大量的古希腊哲学知识介绍到罗马,同时也由于其优美的语言文字而把大量的希腊哲学知识传播给后世。,?牛津法律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