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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犯罪与犯罪论,一、犯罪 的概念、本质、分类,(一)犯罪的概念,欧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中国:,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区别与关联:,构成要件该当性,=,刑事违法性,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责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的本质,1,、犯罪本质的提出,刑法无法自证其正当性,2,、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1,)权利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2,)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毕恩鲍姆,、宾丁、李斯特等),毕恩鲍姆,论犯罪概念中法侵害的必要性,提出,犯罪的实质不是侵害权利,而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招致危险。,李斯特:“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或者共同体的利益。产生该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是,法的保护把生活利益提高至法益。”,3,、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比较,(,1,)评价重心:结果还是行为(人,意思,行为,结果),(,2,)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3,)刑法目的:保护法益还是保障人权,(,4,)刑罚目的:强调事后问责还是事前干预,(,5,)价值追求:正义还是功利,(,6,)引申:家长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4,、以法益侵害说为犯罪本质(违法性内容)的犯罪论体系及倾向,(,1,)行为之所以被认定(评价)为犯罪在于其具有法益侵害性。,(,2,)侵害法益的形态:实害与危险(包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3,)以处罚实害为原则,以处罚危险为例外。,(,4,)对不能犯的态度是犯罪本质论的“试金石”。,5,、中国刑法学说和制度的选择,(,1,)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事实上维持了一个较高的刑事门槛,犯罪必须具有较高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立法客观主义倾向明显:重客观、重数额、重结果,(,3,)总则将刑事门槛降低,扩大犯罪圈;分则给罪定量,犯罪圈紧缩。理论与实务存在落差,(,4,)中国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强势,要更注重对自由的保护,不能“赶风”,在法定刑没下调的情况下,扩大犯罪圈要谨慎。,“,厉而不严”与“严而不厉”。,2,、社会行为论,:刑法上的行为是人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举止。,3,、目的行为论,:(韦尔策尔)人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支配、操纵着人的行为。即人根据自己对因果事象的认识,有目的地支配、操纵自己的举止,引起外界的变动。,4,、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主体的实现,换言之,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发现或人格表现。(团腾重光),例如:团藤重光认为,人的身体动静,只有与其主体的人格态度相结合,并能认为是其人格的表现时,才能认为是行为。单纯的反射动作和受绝对强制的动作,不能表明行为人的人格态度,因此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三、犯罪论体系,(一)具有代表性的欧陆犯罪论体系,:,1,、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体系,例如:毕克迈耶将犯罪要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例如:前田雅英采用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大塚 仁:,刑法概说,第一章 犯罪的概念,第二章 构成要件,第一节构成要件的概念,第二节基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1,、实行行为;,2,、因果关系;,3,、构成要件性故意;构成要件性过失),第三节被修正的构成要件符合性(,1,、未遂犯;,2,、共犯),第三章 违法性,第四章 责任,第五章 罪数,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论的体系,第六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第七章 违法性,第八章 有责性,第九章 未遂犯,第十章 共犯论,第十一章 罪数论,(二)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与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1,、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2,、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两大体系的差异,(1)三要件体系中,“构成要件”是狭义的,是犯罪成立的三要件之一;而四要件体系中,“构成要件”是广义的,是四要件的上位概念,包含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与“犯罪构成”几乎等同使用,(2)内外有别:三要件中,犯罪是指“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构成要件在犯罪概念之内。四要件中,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之外的。,(3)三要件中,分两层三阶段进行评价(法律评价、实质评价入罪、出罪,具有除罪功能)“立体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中,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法律评价)“平面耦合式”犯罪论体系。,(4)三要件中,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阻却事由在犯罪成立要件内(违法性、有责性)探讨,体现强大的除罪功能。四要件中,违法性阻却事由在犯罪成立要件外探讨。,(5)三要件中,责任理论发达(罪过、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四要件中,责任理论萎缩。,(6)三要件的进路唯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显得严谨。四要件进路多样:自然进路: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司法进路:客体客观主观主体,4,、两大体系的契合,刑事违法性,=,构成要件该当性(罪状的该当性),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有责性,本章知识推荐阅读书目,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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