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反垄断法学习,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学习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0,引入-,盛大网络案,盛大网络案是2009年10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反垄断案,也是由中国法院判决的第一期反垄断案,。,本案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家名为“起点中文网”的网络文学网站,并在网站上发表了一步颇受欢迎的网络小说星辰变。之后,原告北京书生电子公司委托另外两名作者创作了星辰变续集,在其经营的网络文学网站“读吧网”上发表。盛大网络认为星辰变续集侵犯了其对星辰变的版权,所以要求星辰变续集的两名作者停止创作该续集并在“起点中文网”发表书面致歉信。两名作者服从了盛大网络的要求。此外盛大网络还要求其他网站不要停载已经在“读吧网”发表的星辰变续集。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入-盛大网络案 盛大网络案是2009年10,1,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万国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裁定,即使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保护自己版权的行为也属“正当”,并没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2,引入,何为市场支配地位?,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入何为市场支配地位?,3,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概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概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Do,4,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含义: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欧共体在其判例中的解释:“当企业能够独立作出经营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供应者的独立地位,妨碍相关市场内的有效竞争时,该企业即处于优势地位。”,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5,1.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相关产品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2)相关地域市场(),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的特有性质,(3)相关时间市场,1.相关市场的界定,6,2.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两种模式,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市场占有率的量化模式,美国、欧盟:以市场占有率为主,兼顾其他因素,我国立法:兼顾两种(反垄断法第18条及19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7,第18条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六种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18条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六种因素,8,第19条规定了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其中也设立了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19条规定了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其中也,9,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则性规定:,10,案例1,(一)中国移动反垄断案差别待遇,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案的原告是中国移动全球通手机的一名用户,2009年3月,原告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认为中国移动对全球通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但不像其他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1-6的规定,是属于“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9年12月原告和被告在法院支持下达成和解,在中国移动同意后原告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手机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原告1000元后,原告同意撤诉。,案例1(一)中国移动反垄断案差别待遇,11,案例2,(,二,)重庆建行案和“拒绝交易”,该案被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某银行,原告是一家在被告开立账户的企业。根据被告的收费标准,被告向包括原告账户在内的所有存款余额低于50万人民币的账户收取账户管理案,但向存款高于50万的账户则不收取该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做法不合理,故拒绝缴纳。当原告开具支票试图从其账户提现时,被告以原告欠缴账户管理费为由拒绝原告提现。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违反了“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上进行差别待遇”等规定。据媒体报道,该案经法院受理后,在“银行业引起了强烈震动,被告积极同原告沟通协调,在作出一定让步的基础山同原告达成和解。”,案例2(二)重庆建行案和“拒绝交易”,12,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1.价格垄断行为,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核心:如何判断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2.低价倾销,含义: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将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行为。,与低价销售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13,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4.拒绝交易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市场绝对独占者拒绝交易,的规制到,对相对支配者拒绝交易,的规制体现了反垄断法理论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3.差别待遇行为,14,5.强制交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公用企业,6.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捆绑销售行为),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5.强制交易行为,15,7.独家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行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两种规制的立法例,欧共体:事先对某种行为合法性进行规定,美国:垂直交易限制原则、合理原则,7.独家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行为),16,谢谢!,谢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