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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声明:,由于考虑到尊重和保护老师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课件我略有更改过。,希望大家谨慎保管和对待这份课件。尽量不要外传。尤其是不要以盈利为目的外传,【本课件谨供学习专用】,谢谢合作,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的概念,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财产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第一节 遗赠,二、遗赠的特征,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继承人或者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但是出于道德的考虑,遗赠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案例:,遗赠,林老太太早年丧夫,一个人把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并帮两个儿子结了婚。两个儿子也十分孝敬母亲。突然有一天,林老太太收到一张10万元的领款通知单。原来林老太太的父母有一套房子,“文革”中被强行没收,现落实政策,发还私房,有关单位无法恢复原房状态,于是折价赔偿10万元。林老太太的父母已双亡,她又是父母的独生女,10万元就由她继承。林老太太将5万元作为自己晚年生活费,将另外5万元分给大儿子3万元,分给小儿子2万元。但儿媳妇们却还想分掉林老太太的另外5万元,林老太太不肯,于是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儿子们纷纷离林老太太而去,使林老太太成为孤寂无助之人,病了连口饭都吃不到。,恰好隔壁新搬来一住户,男主人叫任力,女主人叫文丽。文丽生了儿子胖胖后,请长假在家带孩子。任力和文丽对老太太的处境非常同情,经常热情地帮助她,使老太太重新感到家庭温暖。后来双方协商决定:文丽夫妇负责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老太太每月给任力夫妇200元权且作为报答。老太太死后,儿子媳妇们在老太太的住处翻箱倒柜,寻找存折和现款,但一无所获。后来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幼儿园阿姨在林老太太亲手缝制送给胖胖的棉裤里发现一张4万2千元的存折和一张小字条,字条上写道:“我死后,这钱给孩子。”林老太太的儿子和儿媳们认为,遗产只能归自己的子女继承,于是起诉到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些规定,林老太太在儿子们不尽义务,而任力、文丽夫妇却尽了较多的义务,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4万多元财产赠与给任力、文丽夫妇是完全合法的。而林老太太的儿子们认为遗产只能留给自己的子女是不合法的。林老太太的作法是我国继承法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表现。任力、文丽夫妇的行为是我国养老育幼传统美德的体现。,案例,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案情摘要】,罗某,生前酷爱收藏字画,曾立有一份公证遗嘱:书籍、字画赠闫某,其余财产由养女张某继承。,1985,年,9,月,10,日,罗某去世。,1986,年,1,月,20,日,闫某亦病故。闫某之子料理父亲丧事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份公证遗嘱的副件,于是在办完丧事后向张某索要罗某遗赠给父亲的书籍、字画,张某说:那是赠给你父亲的,他已死,你不能代位继承,所以这些书籍、字画不能给你。,【法律问题】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参考结论】不正确。,单项选择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案例,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案情摘要】,文,X,,,7,岁丧母,,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及其妹托付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文,X,妹妹的面对文,X,的姑妈说:“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8,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文,X,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可文,x,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X,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文,X,兄妹,2,人先后送给外地人“收养”。当时文,X,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无力反抗。现文,X,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法律问题】文,X,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参考结论】可以。,(二)分析意见,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本案中,李宁是李豪的法定继承人,范宁是受遗赠人。范宁在李豪于1989年6月12日留下遗嘱时,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10幅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2个月内,范宁也未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直到1990年1月才向李宁索要舅父赠给他10幅名画,由于已超过法定的意思表示期限,依法应视为范宁放弃受遗赠。,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范宁无权依遗嘱向李宁索要遗赠的10幅名画。,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林某有一女。为女儿婚恋问题,母女矛盾甚深,而少来往。,1974年,林某乃与住其房的娘家侄儿林甲在大队干部参加下,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林的房产在林死后归林甲,林甲扶养林。,1986年林病故。林女以林甲尽的义务少而得的房多(6间砖房),要求分房3间,还拿出一份林某自书遗嘱(经查属实),确认林女可分3间。林甲起诉。,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答:此案涉及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如何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这些规定,林某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是相抵触的,应按协议处理,6间砖房全部归林甲所有,林女不得继承。,为什么法律要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率最高呢?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被扶养人与无法定义务的扶养人之间签定的权利义务合同书。从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其效力都应是最高的。,案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一)案情介绍,张某中年丧妻,无子女。1996年1月,张某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协议,由村民委员会负担张某的生养死葬,而张某则在死后,将自己的住房五间和一幅宋朝字画交与村委会。,李某和张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宋朝字画赠与李某。,1999年1月,张某去世。李某拿着张某的遗嘱要求交付字画,遭到村委会的拒绝。,请问:李某有权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吗?,(二)分析意见,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并无违约行为,张某无权单方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其所立遗嘱无效。所以,李某无权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案例:,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1、除法定继承外,其他三种继承时,都必须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协议。而且这种遗嘱或者协议,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而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则不受此限制,继承人可以为任何个人集体。,3、对比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前者则是单纯的受赠,没有义务;而后者负有扶养老人的义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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