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刑法修订之强制措施,刑法修订之强制措施,1,第三章 强制措施,此次刑法变动较大体现:,在数量上,有27条增加到35条,就内容与体系来看,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及审查逮捕程序;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的时间;此外还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第三章 强制措施 此次刑法变动较大体现:,2,第一节 拘传,一、修改背景,96刑诉法有关拘传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拘传的条件,二是严格限制的适用期限。,实践证明,拘传是有效且不可缺少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拘传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是因96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粗疏,给办案机关留下回旋的余地。拘传适用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基本上是对立法疏漏的反映。,第一节 拘传一、修改背景,3,主要有:,一是适用条件过于笼统、主观性过强,能否适用基本上交由办案机关自行判断,口子开的过大;,二是期限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过于僵化,为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下应当予以延长,三是适用程序、执行、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完全依赖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立法的疏漏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拘传异化为一种变相拘禁。,加之犯罪的日益复杂化,办案机关依赖口供的,主要有:,4,现状短期内难以完全改观,因此,完善拘传显得尤为必要。,二、新规定释解,一)延长了拘传的适用时限,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注意】延长至24小时须满足:,1、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体现了比例原则),2、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审批手续需一定时间),现状短期内难以完全改观,因此,完善拘传显得尤为必要。,5,二)规定了拘传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理解注意,】,1、增加该规定的原因:强制措施的根本属性(预防性和程序保障性)决定的,因此作为生存权之必须的饮食和休息应予保障,2、最长24小时,意味着夜间讯问不能避免,故休息的保障就更加有必要,二)规定了拘传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6,三)存在的问题,原立法中存在的有些问题依然未解决,例如,何为连续拘传,保障拘传期间休息,多长时间休息一次,每次休息多长时间,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释,三)存在的问题,7,第二节 取保候审,一、修改背景,96刑诉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普遍因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是的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未能发挥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作用。此外,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就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就司法实践来看,,1、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的适用状况混乱,第二节 取保候审一、修改背景,8,例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2、取保候审方式单一,3、保而不管-取保候审后续监督机制匮乏,4、保证人条款近乎具文,5、保证金收取与退还混乱,如保证金数额畸高、收取及退还手续复杂、,退还不规范等,例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9,二、新规定解析,一)增加规定了取保候的适用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体现了对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二、新规定解析,10,二)保证人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新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比96刑诉法的规定在逻辑上更加周延,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1、增加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考虑到目前社会流动性较大的背景。,2、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二)保证人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适用:办案机关根据某些犯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12,四)保证金的没收更加规范,96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新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五)增加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前的先行拘留程序,新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理解注意】,四)保证金的没收更加规范,13,1、修改原因,首先,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审查批捕,且程序更加繁琐,此规定有利于办案机关争取办案时间,其次,取保逮捕,性质差别较大,为了慎重期间,增加先行拘留,2、先行拘留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办案人员可自由裁量,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那么也可不经先行拘留而直接适用逮捕。,六)增加规定了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1、修改原因,14,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七)增加规定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程序,新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新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15,第三节 监视居住,一、修改背景,面临的主要问题:,1、适用率低,2、功能异化,3、缺乏有效的监视措施,对此,学界提出不少改革建议。,1,)存废之争,2)提高适用率,3)防止监视居住功能异化,4)明确监视居住的监视措施 等,第三节 监视居住,16,二、新规定解读,一)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1、确立监视居住“准羁押措施”的地位,2、增加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二、新规定解读,17,(,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评析:,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作了区分,既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也使得监视居住更具可操作性;,充分认识到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本质,将其与逮捕很好地衔接起来,对于其羁押替代措施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18,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场所的确定,96年刑诉法并未直接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9,理解:,1)非特殊类型犯罪监视居住场所的一般性规定,即非三种特殊类型的:应当以固定住处为原则,以指定居所为例外。,2)特殊类型犯罪监视居住场所的特别规定,可突破一般性规定直接指定居所执行。,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在固定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为了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拘禁,新规定明确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理解:,20,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3、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新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增加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与刑期的折抵,新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准羁押状态),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21,三)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新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三)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2,四)增加规定了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执行措施,新法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理解注意】,1)此处对通信进行监控并非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技术侦查的范畴。,四)增加规定了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执行措施,23,2)这里的电子监控和侦查期间对通信进行监控,应当是公开的监控,就是要求办案机关在采取电子监控、对通信进行监控等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所谓“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除了执行机关人员亲临访视外,还包括采用电话查访等。,2)这里的电子监控和侦查期间对通信进行监控,应当是公开的监控,24,第四节 拘留与逮捕,一、修改背景简介,逮捕存在的问题,1)逮捕率畸高。最近几年始终维持在80以上,2)逮捕羁押部分,超期羁押现象严重,3)逮捕适用条件的缺陷,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给出明确、具体解释,4)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倾向太过严重,第四节 拘留与逮捕,25,二、新规定解读,一)明确并降低了逮捕的适用条件,1、明确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二、新规定解读,26,2、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一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