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回顾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1预备立宪: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史有“五大臣出洋”。,1906,年,慈禧以光绪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1906,,推行“官制改革”,草拟,资政院章程,、,谘议局章程,,起草,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公布,。,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2钦定宪法大纲,(1)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07年考),(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3十九信条,(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资政院仅用3天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07年考),回顾2,:,谘议局与资政院,1.,谘议局,(,1,),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7,月颁布,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者本省督抚的咨询等。,(,07,年考),2.,资政院,(,1,),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陆续完成,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2,),性质,: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07,年考),(,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算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者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元,1,840,1,911,年),本讲主要内容:,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第四节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一),官制改革,(,1906,年),目的: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关键:在于是否取消军机处,建立责任内阁。,原则: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事五不议。,中央官制:设置民政部(巡警)、度支部(,户,部)、法部(,刑,部)、农工商部(,工,部)、陆军部(,兵,部、太仆寺、练兵处)、理藩部(理藩院)、邮传部、,吏,部、,礼,部(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外务部、学部等十一部,保留军机处和内阁。,声称任命各部官员“不分满汉”。但实际上却将原来各部大臣满汉平分变成满七汉三,而且外务、陆军、度支、农工商等一些重要部都控制在满人手中,使满州贵族在中央占据绝对优势,实现了,排挤汉族官僚、加强中央集权和满州贵族统治地位,的目的。,从宏观上看,此次所谓的“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做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的改变。,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二),单行行政法规,时间:,1907,年至,1909,年,目的: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公布,结社集会律,、,违警律,,限制集会结社等对清朝统治构成威胁的行为。,公布,户口管理规则,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及,各学堂管理通则,等法规,对民众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和政治威吓、思想、文化专制。,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三、清末刑律的修订,(一),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改,1.,公布原因与过程,(,04,年考),:,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2.,主要内容及变化,:,(,1,)改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的不同。,(,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三、清末刑律的修订,(二),大清新刑律,:具有近代刑事法典的性质,1.,特点和地位,:,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04,年考),2.,编纂形式,:,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3.,篇章结构,:,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具体规定罪名与刑罚。,(,04,年考),4.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规定了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5.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形成的差别以及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删除了请、减、赎、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6.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的“暂行章程”5条附于新刑律之后,。,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三、清末刑律的修订,(三)关于“礼法之争”,1.,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 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争。,2.“,法理派”从西方近代法学理论出发,主张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使道德与刑法、犯罪有所区分。礼教派则认为,“三纲五常”及其所体现的传统社会秩序,是天地间唯一正理,变法修律只能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框架内。最终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结束。,3.,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存留养亲”制度。,“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子孙违反教令”。,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三、清末刑律的修订,(四)关于“暂行章程”,1.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利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外患罪、杀伤尊亲属罪)者死刑仍使用斩刑。,2.凡毁弃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3.犯强盗罪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之和奸者,加重处罚。,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6.,对卑幼伤害尊长、妻子伤害丈夫夫等罪加重刑罚,而对尊长伤害卑幼、丈夫伤害妻子等罪则减轻刑罚。等等。,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一),大清民律草案,1.,制定,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开始组织人力,同时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等起草民法典。宣统三年八月(,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完成。,2.,内容,其体系主要参考,1900,年德国民法典,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的部分内容,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37,章,1569,条。,3.,特点,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后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前三编吸收了大量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后两编则吸收了中国传统礼教民俗的部分内容,保留了封建法律的精神。,4.,地,位,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是未能正式颁布实施。,资料:,大清民律草案,内容,第一编总则,共8章,分别是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和担保。它,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民法原则,,如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对根本概念和法律关系作了规定,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住所、人格保护;法人的意义、成立要件、民事权利;意思表示、契约行为、代理、时效等。,第二编债权,共8章,分别是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它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债的形式等,。,第三编物权,共7章,分别是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它,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如规定:承租土地的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土地受妨碍”,或者“受益受损失”,也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额。,第四编亲属,共7章,分别是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和扶养之义务。它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分类、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扶养等内容,,主要是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如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家政统于家长”,“家长以一家中之最长者为之”等。,第五编继承,共6章,分别是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它主要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没有确定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理办法、对债权人或受遗人的保护等内容。,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二)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1903,年,1907,年):,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同年相继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破产律,等。,2.,第二阶段,(,1907,年,1911,年):,1908,年,9,月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并未正式颁行。,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一)制度,的,确立,1.,定义: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2.,确立:,1843年7月22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凡中国人和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随后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英国人违背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也要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人“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1844,年,,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厦条约,):美国人与美国人、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把这项司法特权进一步推广到中国境内的各个地区。,此后,俄、法、日、德、比等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法英、美,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二)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1.,基层法院:各国在华领事法院;,2.,上诉法院:,“英国驻华高等法院”、本土“枢密院”,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