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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等,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1,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概述,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概述,2,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个人、经济组织,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均作出了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意义:,(1)发挥了“统”、“分”结合的体制优势,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2)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3)具有广泛的适应性;(4)既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满足了农户千差万别的利益需求。(5)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3,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是指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为,承包经营土地,,依法律和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发包主体,是指行使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让渡的当事人。一般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表,,包括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是指土地的承包方,4,承包主体,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单位和个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项天然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具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承包主体 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5,集体外成员承包受到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能删除,不利于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第15条2款,承包法第18条3款),案例分析:,甲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集体外成员承包受到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6,请问:,(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不能由村民拆除,强制执行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村民赔偿赵某损失,(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本村村民王某将取得承包权,法律规定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请问:(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7,(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承包方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集体土地,则指除非农业用地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法,8,(三)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和依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权。监督管理权。收益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9,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维护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0,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的权利:,承包决策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归自己”,产品处分权,。,土地流转权。,其他权利:优先承包权;继承权,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承包,11,优先承包权,,,指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所具有的优先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优先承包权应由两种承包主体享有:第一,本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第二,承包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优先承包权。,继承权,,,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优先承包权,指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所具有的优先承包集体土地,12,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遵守本组织章程和村民大会决议,爱护集体财产,自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13,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二节 土地承,14,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土地的发包者和承包者之间为承包经营土地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一种民事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为确立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达成的协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15,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了以下程序:,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程,16,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法规。,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通过。,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多采取招投标方式);,5.签定承包合同。,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17,应注意的问题:,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方,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委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应注意的问题: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18,(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原则,1.主体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发包和承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要求有:,发包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土地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方应具有承包经营的行为能力。,(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原则1.主体合法原则。,19,2.内容合法原则,。,内容合法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4.书面形式原则。,5.承包程序合法原则。,2.内容合法原则。内容合法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20,(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1.承包项目,(土地的种类、质量、数量、坐落等)。,2.承包指标,。,即承包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有以下指标:承包金、产品定购及履行方式。承包金可以用实物计量,也可以用货币计量,还可以采用实物量和货币量相结合的办法计算。,3.承包期限。4.权利和义务。5.违约责任。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 1.承包项目 (土地,21,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形式,l.内容的变更。,即权利和义务的变更,2.客体的变更。,即承包对象,的,变化。,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22,3.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承包方发生变化,4.转让或转包。,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反映。,3.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承包方发生变化,23,(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原因,1.双方协商自愿解除,。,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承包经营合同标的丧失。,3.国家依法征收了承包经营土地。,4.承包方主体资格消灭。,即承包人丧失了承包能力和条件。主要有以下情况:,承包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转为非农业户口,、,迁离原居住地,等。,(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原因1.双方协商自愿解除。,2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应交回承包地(不包括林地,主要是林地的收益期长)。迁入,设区市以下的市和小城镇,,是否交回承包地,根据承包方的意愿(工作可能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全家迁入设区的市,25,(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凡因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承包户因此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和安置问题。,3.因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承包方应退回自己所使用的土地。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对土地的投资进行合理补偿。,4.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收回或变卖属于自己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定着物。,(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1.双方协商同意,,26,(四)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不得调整)。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四)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频繁调整承包地的危害:,影响农民群众对中央的承包政策及其贯彻落实情况信心不足;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造成承包地的地块细化,不利于先进农业技术和机械化作业;可能造成基层干部谋取私利,引发矛盾。,频繁调整承包地的危害:影响农民群众对中央的,28,对个别调整的限制:,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才允许按照规定进行个别调整;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解释,发包方不得自行解释;,允许进行调整的,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进行重新分配、承包;,允许个别调整的对象,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个别调整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这些程序,不能进行调整。,对个别调整的限制: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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