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本书内容与目的,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性质和基本原则,第四节 部门经济法的历史、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本书内容与目的,一、本书经济法的含义,1,、广义经济法:有关经济的法,其范围广泛,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2,、狭义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广义经济法对于现实经济生活实践颇有价值,因为一个有关经济大法律问题常常不限于严格的部门经济法,而需要综合的广义经济法知识才能很好地解决;教学上突破部门经济法限制,将民商法作为部门经济法的必备知识和基础,更有利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接受。,因此,本书采用的是广义经济法。,二、本书逻辑和内容,1,、导论,2,、民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共七章,3,、商法:第九章至第十三章,共五章,4,、部门经济法:第十四章至第十六章,共三章,三、本书的目的(教学目的),现在市场经济竞争很激烈,要求经济管理类人才也必须懂得相关法律,以确保交易安全。,总之,经济管理类人才必须了解我国的经济法制状况,学会运用规则参与经济活动,使自己成为既懂经济管理又懂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一)增强法治观念,(二)明了法律原理,(三)提倡独立思考,四、学习方法,(,1,)听课,(,2,)讨论,(,3,)多看案例,五、教材,高晋康主编,经济法律通论,六、参考书,1,、王利民主编:民法学,2,、王利明、崔建元主编:合同法,3,、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参考网址,最高人民法院,法制日报,中国法治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官网,中评网,今日说法,说法网,焦点访谈,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性质 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词源及含义,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二)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点。,(三)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以人身为客体。包括人格和身份。人格是人的主体要素(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身份是人在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2,、具有非财产性,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人身利益包括身体安全、人格尊严和亲属和睦。,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或抛弃。,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C,警察庄某调查李某打人,庄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三、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二)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同时,也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判断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性质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历史,产生和形成于欧洲中世纪,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商事法、商业法),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商、商事和商事关系的概念(,P14,),2,、商法的基本特点,P15,营利性、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国际性、变动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交易自由原则,(二)交易便捷原则,(三)交易安全原则,(四)交易公平原则,四、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相联系的理论依据是二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民法是调整一切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是调整某些平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规则。,例如,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关于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商事组织(公司、合伙、独资企业),对商事交易,都具有一般的规范作用。关系都是比较而言,在这里民法是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商法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第四节 经济法的历史、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历史,由空想社会主义者最早提出,现实的经济法:,1890,年,谢尔曼法,的颁布,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市场的缺陷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根源:传统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经济危机、工人罢工、环境污染等问题,必须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二、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社会整体效益原则,(二)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三)经济干预法定原则,四、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经济法是公法,体现国家的主动干预。,商法是商事主体之间追求利润的活动,是私法。公法就是国家以国家的意志为核心,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公法的特征。私法,就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的,你要,100,元,我还价,60,元吧。行政法就是公法,你不能讨价还价,比如处罚措施,我们商量一下,给我们什么处罚。这就是公法的内容。因此,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