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需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需伴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行以承受?,【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行以承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行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掌握。,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掌握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行靠的。,2.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恳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觉察箱内只有布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马上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依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觉察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归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马上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问:在此案例中我们要吸取什么教训?,【分析】,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进展调查。依据统一惯例,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依据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2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很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托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展检验。,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觉察受骗以后,审单太慢,觉察严峻不符点后再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3.国外来信用证的金额为:“about USD 4,200,less 5%commission and 5%allowance(discount.)“。信用证要求的商品是女式衬衫,单价为每件2.10美元,CIF London,共2023件,我们应怎样缮制出口发票金额?,【分析】应首先核对信用证,假设与信用证相符,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应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待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根底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具体制单如下:,Ladies Blouses2023 pieces USD 2.10 4200.00Less 5%allowance 210.00-3900.00Less 5%commission:195.00-CIF London net:USD 3705.00,4.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USA签订了销往香港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分析】不对。由于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展,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假设对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沉重。,5.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核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但我方觉察提单装船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分析】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一种独立性的文件,银行担当第一付款责任。此时你可以理解为信用证与合同相互独立,而且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只审核单据外表内容是否和信用证相全都,对单据所表示货物的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即外表相符银行就得付款。在此案例中要是提单的装船日期和信用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开征行无理由拒付,而公司与卖方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向法院起诉,以确保其权益。,6.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后我方收到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上最大金额为15,000美元,但我方在装运出口时,实装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货品的总金额为15,042美元,超出了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议付行不同意承受,而我经办人员以该外商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遂具保请银行寄单,后果由出口人负责。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在本项交易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我方对此应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需对信用证业务下“单证相符“有足够生疏。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需合理慎重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从外表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打算是否担当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的依据只是看单据外表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管我方所提交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7.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依据案例,分析最终结果。,【分析】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担当,只要卖方在商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马上支付全部款项。,8.江西某公司进口一批瓷具,CIF合同,以不行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付款。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车祸,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进口方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出口方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出口方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承运人同意担当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担当一局部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缘由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该案件出口方受损,主要是贸易术语使用不当。你认为内陆地区的出口业务比较适合哪些术语成交?,【分析】此案例充分说明白CIF术语自身的缺陷,在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缺乏。1、CIF合同的交货义务分别使风险转移严峻滞后于货物实际掌握权的转移2、CIF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本钱。所以,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9.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分析】,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担当。,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托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担当。,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担当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担当,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担当。,10.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问:在上述状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分析】,1、在上述状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担当,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担当;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明显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担当,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供给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