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制度,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制度,1,救济方式,救济代表,目 录,目 录,2,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手段,司法救济途径,不当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手段司法救济途径,3,纵观各国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制度,皆采取,行政救济,为主的方式。,工会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制度ppt课件,4,行政救济途径,行政救济途径,5,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NLRB,的组织架构,负责,审理与裁决的准司法部门,有地区办公室、咨议部门、执行诉讼部门和行政部门等。,相互独立,调查、追诉的准检查部门,其下设有地区办公室、咨议部门、执行诉讼部门和行政部门等,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由五人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a,five,Inembergoverningboard),主任检查官办公室(the,o,ffice,of,the,General,Counsel),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NLRB的组织架构负责审,6,NLRB享有不当劳动行为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法院只能对NLRB所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7,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救济过程,申诉,调查,控诉,听证与裁定,上诉至五人委员会,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救济过程申诉调查控诉听证与裁定上诉至,8,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的特色,第一,行政委员会的独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第二,中央集权的构造。,第三,五人委员会委员的中立性。,第四,人员的专门性。,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的特色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9,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一,NLRB对于不当劳动行为案件的专属管辖。,第二,申诉之后,主任检查官办公室主导追诉活动。,第三,和解在救济程序中的重要性。,第四,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质。,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救济程序的特色,10,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日本的劳动委员会 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11,劳动委员会委员组成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委员,资方,委,员,劳方委员,公益委员,劳动委员会委员组成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委,12,劳动委员会委员组成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委员,在中央,由各十五位委员构成。,劳方和资方委员是各由工会团体与雇 主团体所推荐,公益委员则由厚生劳动大臣向劳方资劳方委员提示候选人名单并取得其同意,再经众、参两院同意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在地方,劳方和资方委员各会,团体、雇主团体推荐,公益委员,的选任须由劳方和资方委员的同意,是为了确保其中立性,劳动委员会委员组成与权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委,13,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在行政组织上,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委员会。,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劳方和资方委员各由,工会团体、雇主团体推荐,公益委员经劳方,委员、资方委员同意后,由知事任命。,公益委员的选任须由劳方和资方委员的同,意,是为了确保其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在行政组织上,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是具有独,14,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劳动委员会下设有事务局,主管行政性工作和日常工作。由于委员大多属于兼职,为了使劳动委员会顺利完成工作,事务局的角色就显得非常重要。2004年修法后,在事务局的内部组织和人员配置上赋予了更大的弹性。修改后的劳动组合法施行令第25条规定:事务局的内部组织,经会长同意后由都道府县知事决定。,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 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15,劳动委员会的特色,第一,独立的行政委员会。,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特色第一,独立的行政委员会。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16,第二,三方代表之结构。,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特色,第二,三方代表之结构。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特,17,劳动委员会的特色,第三,中央劳动委员会与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二层构造。,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劳动委员会的特色 第三,中央劳动委员会与都道府县劳动委,18,不当劳动行为案件的处理程序,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与美国相比较?,申请,审查,决定,再审查,强制手段,不当劳动行为案件的处理程序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与美国相比,19,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一,准司法程序。,劳动委员会的救济程序在实际运作上接近,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一,准司法程序。行政救济机构及,20,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二,和解受到重视。,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二,和解受到重视。行政救济机构,21,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三,三方代表之构成。,行政救济机构及其运作情形,日本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的特色第三,三方代表之构成。行政救济机,22,行政救济手段,行政救济手段,23,(,二,),司法救济途径,1、申请强制执行,日本劳动委员会得强制执行自己发布的救济命令,对不履行命令的雇主予以制裁,美国的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并没有自动执行命令的权力。如果被申诉人拒绝接受NLRB发布的救济令,NLRB须向联邦上诉法院申请赋予其执行力。上诉法院接受此项请求后,必须向有关人员发出通知,审查委员会的听证记录,从而做出判决。该命令的违反构成藐视法庭被赋予执行力的救济命令受到法院的承认,对于将会受到制裁。,二者区别,(二)司法救济途径1、申请强制执行 日本劳动委员,24,司法救济途径,2、司法复审(撤销诉讼),(l)撤销诉讼概说,行政救济机构的裁决属于一种行政处分(驳回或救济命令),因此,对此处分不服,认为利益受到损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原处分之诉,法院将对不当劳动行为案件进行司法复审。,司法救济途径2、司法复审(撤销诉讼),25,司法救济途径,(2)紧急命令,紧急命令是,日本法,的特色,有些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先予执行制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后,劳动委员会所作命令并不停止其效力,即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前,劳动委员会的决定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司法复审期间,雇主对劳动委员会所作救济命令拒绝执行,在得到确定的判决支持前,劳动委员会是无法对其强制执行的。因此为保证和维护救济令的实效性,日本劳动组合法第28条规定,雇主对都道府县或中央劳动委员会所作的命令,提起撤销诉讼时,管辖法院根据该劳动委员会的申请,责令雇主与判决确定前履行劳动委员会命令之全部或一部。这种制度在日本劳动法中被称为“紧急命令”。,司法救济途径,26,司法救济途径,受理法院作出紧急命令的条件,:,第一,须有劳动委员会作出救济命令;,第二,雇主对劳动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了撤销之诉;,第三,劳动委员会向法院提出了紧急命令的申请;,第四,具备先予以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比如,若不立即执行救济令,就有可能导致所期待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或损害有进一步扩大的危险。,司法救济途径受理法院作出紧急命令的条件:,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