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主讲:符萍,60,fuping,第一篇,劳动法总论,主要内容,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位和体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的产生,我国劳动法立法概况,国际劳动立法,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最早的劳动法为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牢记:社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特点,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家:欧文、勒格郎、李格兰等。,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随着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自1983年起中国重新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学习目标,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狭义: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指1995年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空间适用范围,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决议、命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我国全部领域。,凡属,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之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时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关键词解释,1、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本法。,提问:我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是否适用我国的劳动法?,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5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已涵盖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中),另一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提问: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店”是否适用劳动法 调整?,3、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国家军事机关。,4、事业组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5、社会团体: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注意:,3、4、5作为本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才适用本法。事业组织适用本法有两种情况,其一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为通过劳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具体适用范围:,I、,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II、,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III、,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的职工和进城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是本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提问:教师、医生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的地位和体系,1、劳动法是一个有别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独立的部门,与之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2、劳动法学体系:,总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念、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地位及体系、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分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3、,劳动法体系,:,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工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员工奖惩规则法,社会保障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疾病保险法,遗属,津贴,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调解,仲裁,司法,利益争议,权益争议,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4、劳动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F、,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G、,地方规章,H、,国际法律文件,I、,国际惯例,基本原则,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者,享有,权利,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获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承担,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律关系,1、概念:指劳动法律关系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2、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区别:,A、,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为内容,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B、,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包括,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重点: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人从,出生起就开始享有劳动权利能力了!(),有,一些人只有劳动权利能力而没有劳动行为能力。(),他人可以代理本人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内容,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具体而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统一性、对应性。),(,3)客体,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与之不同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前提条件:,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和,事件,。,辨析,虽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只有合法行为才是劳动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然灾害,但不包括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它,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它,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引起劳动 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可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它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