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组成员:刘静云,易刘莉,目录,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第二节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根本法,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1.1 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表达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那么,这种调控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根本性质的一类法律标准。根据这样一种认识,我们把教育法界说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标准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标准内容。,教育法是国内法,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开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教育法的定义,1.2 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质,现按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分述如下:,1、形式上的特点,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行政法典。,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2、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1.2 教育法的特点,1.3 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是现代各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局部,对于教育管理和教育开展来说,其根本功能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表达出来。,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开展,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开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第二节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根本法,2.1?教育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及意义,?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也是教育根本法,为什么称为根本法呢?这是因为这个法是对我国教育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那么性标准的教育法律,它涉及的是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所以有些人也称之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尽快制定教育法的建议和提案,国家教委组织力量着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开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公布的意义:对确保教育优先开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开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新体制,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2.2?教育法?的根本内容,?教育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可归纳为十项内容。,关于教育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关于教育地位,关于教育方针的表述和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关于教育根本制度,关于教育体制及学校自主权,关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育与社会,关于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关于法律责任,其他,宗教问题,终身教育问题,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3.1 法律关系概说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法也不例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被法律所调整的局部,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概括地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它具有如下根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2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是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同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根本内容。,几种根本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调整的根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等。,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3学校与教师、学生,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在改革开放,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国实施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作为教育更应该依法治教,教师更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教学。而在学校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就是师生关系,平时我们注重的是教与学的关系,而忽略了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教师必须懂得和不能忘怀的。它应是我们教学的行动指南。,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两个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教育法?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其中规定了八种严重不良行为是教师必须予以纠正的。这些说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有管理的职责。,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抗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4、相互平等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根底上。?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平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