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要内容,为什么要保护驰名商标,什么是驰名商标,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驰名商标,为什么保护驰名商标,1925,年巴称公约确定的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对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价值表现在: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获得保护。,本意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商标已注册,认定是否驰名并无实际意义。,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1994,年,TRIPS,协议的补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司法保护的历程,2001,年,6,月制定和公布域名司法解释,2002,年,10,月制定和公布商标司法解释,2006,年,11,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7,年,1,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2007,年,8,月商标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案件事实认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防止滥用和异化,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商标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和范围,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概念,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晓程度作出界定,按照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商标在中国境内驰名为必要,在中国境外驰名而在中国境内不驰名的商标,不能仅仅根据其在境外的驰名情况而在中国境内受到驰名商标保护。,条文中的,“,中国境内,”,是司法辖区概念,而不是主权区域概念,即是指中国的司法区域范围,也即中国的司法管辖权地域范围。,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规定,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规定,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如何正确处理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减轻举证责任,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里的,“,基本,”,证据,是指,“,初步,”,证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损害后果,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第十条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第十一条规定,除两项例外情形外,,“,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解释,适用有关的问题,严格掌握立法原意和适用标准,准确理解和适用各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管辖问题,管辖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2009,年,1,月,6,日印发)中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什么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所有的商标都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的或者特殊的保护,是对一般的、非驰名商标保护原则的例外和补充驰名商标,包括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是商标的禁用效力在某种程度上的扩张,在法律的保护力度上较普通商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