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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第七章“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其运用策略,“货物收据,其英文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orwarders Cargo Receipt,简称FCR,其译名为“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或“运输行货物收据等,在中国业界通常简称为“货物收据。这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2,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频率日益增加。但由于FCR在单据的形式及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相似,出口商经常将其与提单混淆,甚至错误地认识其在FCR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引发的国际贸易或国际运输纠纷也不断上升。究竟FCR与提单比较有何不同?其性质和功能如何?出口商接受FCR会有哪些风险?使用FCR应采取哪些措施等问题值得出口商关注。在此以判例为依据,对与FCR相关的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中国贸易商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FCR,维护其合法权益。,3,一、FCR的界定及内容,为标准全球FCR的统一格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使用的FCR格式下称“FIATA FCR单据单据中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单据编号,货运代理的名称和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和电子邮箱,供货人或委托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唛头和编号,包装件数和类型,货物品名、毛重和尺码,单据签发日期和地点等。,4,根据单据外表记载的内容,货运代理确认已实际占有特定货物,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并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予收货人。,5,在实务中,货运代理或承运人签发FCR时,通常在该单据的正面载明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的名称以及货物状况等事项,这些内容一般与托运单的内容相同。为了提醒货方注意,FCR下方一般注明如“签署三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等类似字句。FCR反面一般载明:“除非另有注明,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货物收据。一旦货运代理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处分该货物等文句。,6,可见,FCR在单据形式和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相似,尤其是在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签发FCR时,很容易导致出口商将其与提单混淆。实际上,FCR与提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货物运输单据。,FCR一般适用于以F开头如FOB和EXW的贸易术语。在这两类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控制货物运输。出口商或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即完成贸易合同的交货义务。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向出口商或托运人签发FCR以证明其接收货物。,7,二、FCR签发人为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The Freight Forwarder是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依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效劳报酬的行业。,8,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第2条那么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据此,中国法规将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界定在货运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如无船承运人的范围内。,9,国际货运代理可能以两种身份从事业务,即作为货运代理或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这两种身份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存在较大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接收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代理人身份处理受托事务并收取佣金,其受托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10,而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货运代理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再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从中收取差价。此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FCR签发人的身份既可能是货运代理,也可能是无船承运人,但其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11,三、FCR的性质及其功能,一FCR是否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的争议,二FCR因记载内容而产生的争议,三FCR能否构成“货物已装船的证明的争议,四FCR是否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或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的争议,12,四、FCR签发人与出口商的关系及其责任认定,一FCR签发人与出口商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及其责任,二FCR签发人与出口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责任,三FCR签发人与出口商之间无合同关系及其责任,13,五、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FCR操作标准,在使用FCR的情形下,对出口商而言,尽管贸易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但这种付款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给出口商带来货款结算平安,相反,常常遭遇银行的拒付。此时,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是,既无法获得买方的货款,同时又可能失去货物控制权。中国出口商应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值得探究。,一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对FCR的审单要求,二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的风险,三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防范FCR风险的措施,14,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接受使用,FCR,时,要保证所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必须对信用证中关于,FCR,的规定予以严格审核,一旦发现无法履行的信用证条款,应及时提出信用证修改要求,防止交单时出现不符点而遭遇银行拒付。对此,出口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5,1以开证银行为FCR的收货人。与提单比较,在使用FCR时更容易产生买方不付款赎单而提取货物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口商对货物的控制权,出口商可以事前与买方协商并征得银行同意,将开证银行作为FCR项下的收货人并记载于FCR中。这样,由银行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以防买方不付款赎单即提货,买方只有在付款后,经银行授权才能提取货物,这对出口商和银行都是有利的选择。,16,2审核FCR的依据。如前所述,尽管FCR不属于UCP600标准的运输单据,对FCR的审核依据不适用于UCP600第14(c)条,即不应对FCR的交单期予以规定。而依据ISBP,应按UCP600第14(f)条审核FCR,换言之,只要出口商提交的FCR内容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d)条,银行应接受该单据。从UCP和ISBP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例对FCR的审核标准相对于提单等运输单据的审核标准更加宽泛和灵活。,17,3信用证关于FCR签发日期、收货日期及收货地点的规定必须正确。目前,各国银行开立信用证通常使用MT700 格式,其44A、44E、44F和44B和44C栏都是对UCP第19条至第25条关于运输单据的规定,这些栏目不适合要求提交FCR的情形,因此在信用证要求提交FCR时,上述栏目不应填写内容,应保持空白。假设信用证对FCR中显示的签发日期和/或收货日期以及收货地点、货物收妥状况有要求时,应在46A栏的“所需单据中予以明确规定。,18,假设信用证对FCR的要求中出现诸如“Shipment Date,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Place of Dispatch,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等用语,必须要求予以删除。因为这些用语只适用于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运输单据,而以货运代理身份签发的FCR通常仅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19,另外,有些信用证规定类似于“FCR的签发日视为Shipment Date装运日的条款,这种规定不能正确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装船日期,因为除少数FCR是在装船后签发的,绝大多数FCR是在装船前签发的。因此,出口商对于此类信用证条款也须要求删除。,20,4正确处理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分批装运或转运条款。贸易中的货物需要分批发运或转运是很常见的,此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在信用证MT700的43P分批装运或 43T转船或转运栏内明确规定货物分批装运或转船转运条款。尽管FCR经常使用在一些国际大宗货物采购贸易中,其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屡次运输的特点,但由于签发FCR时货物一般还没有实际发运而只是收到货物而已。,21,因此,MT700 的43P栏或43T栏也不应对分批装运或转运予以规定,即使规定了,银行也无法从FCR单据本身判断后续的运输是否会发生分批装运或转运情况。相反,假设信用证规定了分批装运或转运条款,而FCR中没有相应的表示,那么极易导致单据的不符点,从而引发银行拒付货款。,22,5严格审查FCR的交单截止日。信用证结汇方式下,银行通常在MT700的48栏交单期限内对提交正本运输单据的截止日作出明确规定,即在该栏内列明运输单据签发后多少天内出口商必须向银行交单的截止日期。同样,该栏也是针对运输单据而言,不适用于FCR。,23,因此,假设信用证规定提交FCR时,MT700 的48栏同样不应填写内容,应保持空白,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FCR即可。即使买方坚持要在信用证中规定FCR的交单截止日,也不应在48栏内作出规定,而应在MT700的47A附加条件中加以规定,如“单据须在FCR中显示的签发日期后或收货日期后天内提交银行。,假设出口商能够做到以上几点,同时保证其他单据不存在不符点那么可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4,六、出口商运用FCR的策略,首先,对于买方的信誉应有充分了解时才能使用FCR。多数情况下,买方不付款的根源在于其信用不佳。因此,出口商预防贸易纠纷的根本策略是选择资信较好的贸易伙伴。假设中国出口商对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无充分把握,且同意使用FCR及T/T方式结汇时,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买方的资信状况,评估承保额度,在规定的承保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25,其次,贸易合同条款应合理。从贸易和运输的实践看,因,FCR,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是贸易合同条款不尽合理。在诸多类似纠纷中,贸易条件多为,FOB,或,EXW,,付款方式多为电汇。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一般不掌握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进而很难控制货物运输权。因此,出口商应力争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使用以,C,开头的贸易术语,特别是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更是如此,由出口商掌握提单,以保证对货物的控制权;付款方式争取使用前,T/T,。,26,第三,假设以信用证结汇,双方必须约定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FCR作为付款单据,从而保证收汇平安。假设信用证对FCR没有相应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单据。出口商须按照上述建议严格审查信用证中关于FCR的条款,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改要求。争取以开证银行为FCR的收货人,并严格制作FCR及其他单据,防止出现不符点,以免为银行拒付提供借口。,27,第四,坚决要求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在签发FCR之后,必须向出口商出具提单,并要求将出口商的名字记载于提单的“托运人栏中,以便控制货物运输权和货款权。假设只签发FCR而不签发提单时,出口商应谨慎地接受该FCR确认书。,28,第五,严格审查FCR反面条款的内容。一旦出现FCR纠纷时,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FCR反面条款载明的内容。如前所述,FCR的签发人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不同,即签发人与出口商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还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或无任何关系,那么其对出口商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为此,出口商一旦同意使用FCR时,必须严格审查FCR的反面条款,确认其签发人的身份是货运代理还是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假设其签发人为货运代理,货物装船后,该货运代理通常即免除其对货物及其交付责任;假设其签发人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货物装船后,该承运人必须保证将货物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否那么须对出口商承担赔偿责任。,29,即使签发FCR的货运代理与出口商之间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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